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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17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8283633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  

2018914  

 

 

 

 

 

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和规范我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在我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合法组织形式。  

第四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及补助。  

 

 

第二章  支持标准和措施

 

 

第五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的规定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其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第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税收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经区管委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及补助:  

(一)在我区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募集资金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募集资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以投资初创期项目为主的天使投资基金募集资金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助50万元,募集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照前述标准补助。  

(二)根据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出资情况和合伙协议,按照其申报所投项目退出时实际投资收益不超过1.45%给予专项奖励,单次申报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募集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购买或租赁区属办公用房或经认定的区亿元楼宇重点培育项目办公用房可享受租金补贴或购房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其实际租赁的自用面积(租金补贴面积均不超过 300  平方米 )给予两年租金补贴,经过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60/平方米·月,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标准最高为30/平方米·月。租金补贴均不应高于实际租金水平,如实际租金水平低于相应租金补贴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金水平给予租金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参照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上述情况中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两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若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符合我区产业规划的企业或项目,投资企业成功IPO上市退出的,单个项目奖励50万元;投资企业成功新三板挂牌退出的,单个项目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经区管委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及补助:  

(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首次办理工商登记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将投资的企业迁入我区的,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同时享受第七条第(二)和(三)项扶持的,其中享受第(三)项扶持不受募集资金的限制。  

第九条 区外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将其管理的基金(不含政府引导基金)设立在我区的,经区管委会备案并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享受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第(二)项奖励及补助政策。  

第十条 区外已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成立三年内(含三年)的,视同新设企业同样享受第七条奖励及补助政策,其对应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享受第八条或第九条奖励及补助政策;成立超过三年的,只享受第七条第(二)和(四)项奖励政策,其对应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只享受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第(二)项奖励政策。  

区外已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视同新设企业,同样享受第八条奖励及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对涉及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的行政审批手续,区各职能部门将积极支持,开设绿色通道。  

第十二条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培训交流活动,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与我区及全市优质企业开展交流合作。  

第十三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我区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并购贷款业务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我区依法投资和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需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办法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申请备案,区经科局初审后由区管委会审定;经区管委会审定备案后,可依据本办法规定获得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备案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五)货币资产托管协议或免托管说明(如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不托管的);  

(六)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或其拟任者)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上述各项资料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工商注册设立的由拟任者签名。  

第十六条 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区经科局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实施重大投资(商业秘密可以省略)的,应在发生重大变化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支持标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向区经科局提交申请资料,区经科局初审后报区管委会审定,经区管委会批准,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或补助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奖励或补助申请;  

(二)区备案文件;  

(三)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五)基金出资证明;  

(六)货币资产托管协议或免托管说明(如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不托管的);  

(七)办公用房购置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和租金发票;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九条 上述奖励及补助项目和标准与其他有关文件有相同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此前有关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申请到上级支持资金来源与本办法不重复的,可叠加享受资金扶持。  

第二十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及补助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承诺在存续期内不迁出我区;在存续期内迁出我区的,全额退还在我区已获得的奖励及补助。  

享受本办法奖励及补助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承诺十年内不迁出我区;十年内迁出我区的,全额退还在我区已获得的奖励及补助。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通过媒体、互联网、本企业网站、张贴布告、散发传单、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社交软件、举办座谈讲座活动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非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或暗示资金安全、保本;不得同时从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其他类金融业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或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一经查实,收回扶持资金,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1    1  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 2020    12    31   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存续期间如遇政策修订或废止,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原《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开管办2017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申请书(提纲)  

 

        

 

 

 

 

附件:  

 

 

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申请书  

(提纲)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企业成立背景和目的。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简述基金发起人及主要股东情况、基金成立规模、落户地址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简述主要股东情况、管理基金规模等)。  

    三、企业开展业务情况介绍。  

    四、根据《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章有关备案申请的要求,现向贵区申请备案,并同意按上述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监管,请予以审查。  

 

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3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4.资金托管协议或免托管说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适用)  

5.市、区两级政府对基金的相关批文(如有)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7.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8.其他(如基金组建方案、基金管理企业简介等)  

 

 

 

(申请企业):  

                                  

 

 

(联系人:         ;电话:              

 

 

 

文件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