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创业孵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8283633。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
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创业孵化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创新,缓解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资金短缺问题,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10〕680号)有关规定,决定设立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创业孵化资金(以下简称“创业孵化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资金从区创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中列支,无偿资助中山火炬高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统称“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特定高新技术项目进行专项研发。
第三条 成立创业孵化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区创新创业中心组成,负责创业孵化资金的审批。区创新创业中心具体负责创业孵化资金的申请、评审、监理和验收工作。
第四条 创业孵化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创业孵化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孵化器内,且已正式入驻;
(二)企业必须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三)对于新注册的企业,工商注册时间需超过6个月,且孵化期不超过48个月,并纳入孵化器统计范畴,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或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期不超过60个月;
(四)对于迁入的企业,申请入驻孵化器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和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在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实际到账现金部分不超过300万元,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或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六)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七)企业产权清晰,并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经营运作;
(八)企业设立以来持续合法经营,没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创业孵化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符合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方向;
(二)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三)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创业孵化资金原则上重点支持列入市级以上立项的项目、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及海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创业孵化资金申请的具体时间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为加强资金的监管,使项目在企业在孵期内顺利实施,企业自入驻孵化器24个月内均可提出申请,且在孵期间只能申报一个在研项目。
第九条 申请企业需在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和提交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材料由区创新创业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条 区创新创业中心对申报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一)区创新创业中心商请市科技局从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有关技术、财务领域5-7位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现场考察;
(二)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现场考察情况等提出立项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资金的立项根据项目的综合评分给予不同项目不同额度的资金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项目量化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资助金额为50万元;
(二)项目量化分数在85-90分(不含90分)的,资助金额为40万元;
(三)项目量化分数在80-85分(不含85分)的,资助金额为30万元;
(四)项目量化分数在75-80分(不含80分)的,资助金额为20万元;
(五)项目量化分数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的,不予资助。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可根据创业孵化资金总额、立项企业数量和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并确定最终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由区创新创业中心在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专项资金通知文件,并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70%在下达通知后拨付,后期30%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进行项目验收,项目在验收前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区创新创业中心商请市科技局从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有关技术、财务领域5-7位专家组织现场考察和会议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区创新创业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对已拨付的资金提出处置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对尚未拨付的资金停止拨付。
第十六条 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区创新创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经批准撤销或终止的立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未使用的资金如数退交区财政。
区财政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业孵化资金,或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由领导小组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且五年内该企业不予纳入区科技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