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8283633。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中山火炬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我区的应用发展,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应用创新,根据《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府办〔2018〕28号)、《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工信〔2019〕4号)、《中山市信息产业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经信〔2018〕3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综合应用、应用软件、互联网、两化融合、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技术培训等领域,以及经市政府、区管委会批准支持的其他重点企业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引进培育、平台建设、园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在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资金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根据实际需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超过3%的费用,用于专家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估、审计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方式、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对项目的扶持按照事后奖补并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对资助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
第六条 对依据《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政策获得市级(含)以上相关资助的,分别按照不高于1:1、1:0.8、1:0.5给予配套。除有政策、合同或协议规定或事先约定外,政府支持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第七条 支持我区特色楼宇、服务业集聚区、电子商务园区等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载体引进和培育新兴服务业态,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年度营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可分两次申请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时间不超过三年。补贴标准为商业写字楼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其他办公物业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
(二)企业新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信息安全认证(ISCCC)、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相关认证,每个企业每年可申报不超过3个认证项目,每个认证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三)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内容新取得国家、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信用等与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关资质的,经认定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资质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
(四)年度营收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租赁区内云主机服务的,按照年度费用的40%给予补贴;租用区外云主机服务的,按照年费用的20%给予补贴。二者补贴最高均不超过100万,期限两年。
第八条 支持企业面向行业或产业研发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的产品、方案或应用推广,每年遴选2~4个项目进行支持,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承接云计算、大数据分析、数字内容、信息化等高端服务外包业务,深化互联网和大数据在制造、金融、能源、商贸、物流、交通、医疗等领域的应用。对年度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营收突破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度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营收突破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享受奖励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剥离非核心信息化业务成立服务企业,开展信息技术创新应用示范,发展面向行业和区域的信息技术服务,除按条件享受第七条扶持外,每年遴选2至4个项目进行支持,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产业技术培训机构等,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或经区管委会引进的平台项目,给予培训落户奖励、认定配套等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新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平台、基地、园区等载体(不含区属总公司),分别按照不高于上级支持经费1:1、1:0.8、1:0.5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产业平台引进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校开展培训,如参训人员结业后落户我区就业,一年内在我区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则按照5000元/人给予平台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重特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经区管委会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方式和额度。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机构须书面承诺在我区持续经营不低于10年,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未满10年迁出的,必须全额退还所获得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首次营业收入达4000万元并承诺落户三年内营业收入达6000万元及以上的可列为优质项目;首次营业收入达6000万元并承诺落户三年内营业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的可列为重点项目。优质和重点项目融资贴息按照《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上市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火炬党政办〔2018〕37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投资方式配套的,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申报,区经科局根据园区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需求,结合年度重点任务和目标以及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编制并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法人机构;
(二)主营范围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
(三)财务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经营状况良好;
(四)申报通知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一)承担国家、省、市、区项目到期仍未结题验收的;
(二)未履行项目投资协议责任的;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如下:
(一)《火炬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及所含附件(见附件);
(二)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各区属总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和形式审查,如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上述第十四条规定或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安排进入评审阶段。
(二)区经科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
(三)区经科局在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形成立项建议方案,上报区管委会审批。
(四)经审批的立项方案在开发区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由区经科局下发立项文件;公示期间被投诉或存在异议的项目,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当期资助或奖励资格。
申请市级及以上配套资金的,区经科局拟定配套方案报区管委会审批后执行,无需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资金按照项目进度给予一次性或分期拨付。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已在区内其他专项获得同一内容资助或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和奖励。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公共平台运营费包括人员费、水电、行政办公、耗材、测试等与平台企业运营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管理,由区经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实施绩效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由区管委会确定是否对专项资金额度和扶持内容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上级政策的相关标准及认定条件进行调整,则以上级最新政策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条款或条件相应废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附件:火炬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附件
火炬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报企业(盖章): 日 期:
一、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企业类别 | □ 企业 □ 平台 □ 载体运营机构 | |
所属园区总公司 |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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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办公面积 | (㎡) | |
工商登记日期 |
| 实缴注册资本金 | (万元)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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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参保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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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销售额 | (万元) | 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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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税收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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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处物业为: □ 国家、省、市认定的专题园区 (名称: ) □ 其他 | ||||
企业经营 情况简介 (含项目或平台)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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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申报情况 | ||||
申请资金情况 | 例: 1.根据办法第X章第X条“……”规定,基于公司“……”情况,申请…..资金。 2.根据办法第X章第X条“……”规定,基于公司“……”情况,申请…..资金 …… | |||
申请总金额 | 大写: (¥ ) | |||
附件材料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与区属总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银行开户证明 □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纳税申报证明或证明主营业务增长的资料 □ 上级资金下达证明材料及上级资金入账单(复印件)(选) □ 办公物业租赁合同(两年以上)复印件 □ 配套项目的上级认定文件及上级资金拨付证明 □ 其它相关资料(资质证明、平台认定等) | |||
企业承诺 | 承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在火炬开发区持续经营不低于10年,不改变在火炬开发区的纳税义务;未满10年迁出的,必须全额退还所获得的专项资金。 法定代表人(签章)[1] :建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属总公司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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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意见 (选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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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 经审核所附人员社保证明,该平台申请(符合、不符合)文件第十一(二)条的要求,(同意、不同意)予以支持。 | |||
区经科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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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会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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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手机:
文件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