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8283633。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中山火炬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府办〔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是指《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引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壮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的专项资金,从区重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根据实际需要在专项资金中最高列支不超过3%的费用用于专家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估、审计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择优支持、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检验检测平台或行业协会。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及方向如下:
(一)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关键技术的引进(含新增厂房面积
(二)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三)经市、区批准支持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于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或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扩产项目,按照项目注册落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10%给予补贴(外币资金按投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最多分两期拨付。项目评价为一类的,按照项目落户后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补贴;评价为二类的按照5%给予补贴(见附件4、5、6)。
对于增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高端装备制造外资项目,除享受注册资金的奖励外,在其投产后按照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评价为一类的新引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含扩产项目)投产后自企业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之日起、扩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时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6%给予奖励、后3年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时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3%给予奖励。如项目在投产5年内被评为总部企业,则自评为总部企业当年起,本项扶持将扣除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三)新引进评价为一、二类的租赁类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含扩产项目)正式投产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从当年开始连续给予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个项目租赁独立厂区(含办公楼)全部物业最高不超过23元/平方米·月,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其他厂房(含办公楼)底层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其余楼层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单一项目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新引进的重大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项目评价为一类,且正式投产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利息补贴,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贴息扶持不超过2年。
(五)对获得市资助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平台,按照不高于1:0.5给予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六)对获得市首台(套)研发资助及获得市工作母机产品应用推广资助的,给予不高于1:0.5配套资助,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七)对获得市固定资产投资资助的项目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区内企业在开发区内进行整体搬迁扩产的项目,按新增面积(新租赁面积相对原租赁面积增加部分)计算租赁面积进行扶持。市内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区扩大生产或保留原企业在我区新建项目的,按新项目进行项目评价,除注册资金、规模发展奖励按迁入我区后相对原厂的新增部分给予资助外,其余资助按新引进项目给予扶持。
(九)如项目符合申报市租金扶持条件的应先行申报,否则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如项目获得市租金扶持未达到企业的实际支出额度,则本专项资金继续给予扶持,市、区两级扶持资金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八条 对于经济贡献特别大、科技创新能力特别强、对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的支持方式和标准,由区管委会另行议定。
第九条 引进项目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应按要求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办理项目评价并签署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3)。违反协议和承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申报
第十条 区经科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组织专家对新引进项目或增资扩产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进行扶持的项目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发放专项资金等。对配套资金申请的,不再另行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不超过两次专项资金申报,区经科局通过区管委会网站和火炬经贸QQ群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十二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向区经科局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根据实际申请的扶持资金类别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见附件1);
(二)《中山火炬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
(三)项目入园评价表(或备案表)、注册资金入账证明、营业执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银行贷款和利息证明材料、租金发票等相关证明性文件;
(四)获上级扶持的下达文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约定使用专项资金,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区管委会将收回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附件:1.中山火炬开发区扶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
2.中山火炬开发区扶持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3.中山火炬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4.工业项目评分表(建设类)
5.工业项目评分表(租赁类)
6.工业项目评分说明
附件1
中山火炬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
申报企业 |
| 申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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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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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及申报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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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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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总面积(m²) |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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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面积(m²) |
| 建筑面积(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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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销售额 (万元) |
| 上年度税收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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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工业总公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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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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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科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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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贸线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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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会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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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签章): 经办人: 电话: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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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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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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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类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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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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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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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单位(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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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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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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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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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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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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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 职务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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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手机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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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时间 |
| 注册资金 (万元) |
| 职工总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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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销售额 (万元) |
| 上年度税收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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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 | □是( 年 月认定) □否 | |||||||
是否设立 研发机构 | □是 □否 | |||||||
研发机构 认定情况 | 研发人员数 |
| 研发设备原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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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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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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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资助类别: □新引进工业项目补助 □外资增资奖励 □规模发展奖励 □重大项目贷款利息补贴 □租赁补贴 □公共服务平台配套 □首台套配套 □固定资产资助配套 | ||||||
项目申请基本情况 | ||||||
一、新引进工业项目补助申请 | ||||||
项目评价类别 |
|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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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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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资增资奖励申请 | ||||||
新增实际外资金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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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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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模发展奖励申请 | ||||||
销售收入 (万元) | 年 |
| 税收(万元)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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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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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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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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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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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入园评价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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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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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项目贷款贴息申请 | ||||||
项目评价类别 |
| 项目总投资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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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 |
| 实际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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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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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额度 |
| 贷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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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
| 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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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生利息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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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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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赁补贴申请 | |||||||||
项目评价类别 |
| 租赁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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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场地类别 |
| 租赁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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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额度 (元/m2·月) |
| 已缴交租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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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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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服务平台配套申请 | |||||||||
平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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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
| 项目评价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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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营业时间 |
| 平台装修投入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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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购置 金额(万元) |
| 平台运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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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市级资助类别 |
| 市资助金额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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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资助金额 (万元) |
| 申请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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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首台套资助配套申请 | |||||||||
首台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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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市级资助金额 |
| 申请配套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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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固定资产资助配套申请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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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市级资助类别 |
| 市资助金额占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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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资助金额 (万元) |
| 申请配套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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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山火炬开发区高端装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获得高端装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实缴注册资本必须实际缴纳且不得抽逃,并自获得该项扶持资金之日起连续5年向区经科局提交审计报告。如虚报或抽逃,必须全额退还所获得的专项资金,并自收取补助之日起至全部退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二、自获得该项扶持资金之日起在火炬开发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如未满十年外迁的,无条件全额退还所获得的专项扶持资金,并自收取该资金之日起至全部退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承诺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区属工业总公司名称)根据项目承诺的以上事项做好跟进落实,加强监督。
区属工业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工业项目评分表(建设类)
评价指标 | 指标值 | 得分 | 加权 系数 | 权后 得分 | 总分 | |
投资 强度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每亩投资总额达500万元或以上的,得6分,每增加30万元/亩加1分;投资总额每亩500万元以下的不得分。 |
| 1 |
|
|
注册资金投资强度 | 外资每亩30万美元或以上的,得6分,每增加1万美元/亩得0.5分,每亩30万美元以下不得分;内资每亩150万元或以上的,得6分,每增加5万元/亩得0.5分,每亩150万元以下不得分。 |
| 1 |
| ||
投产后第三年产值 | 产值规模 | 按5000万元得1分计算。 |
| 1 |
| |
产出强度 | 每亩800万元得1分,每增加80万元/亩加1分,每亩800万元以下,不得分。 |
| 1 |
| ||
投产后第三年税收 | 税收规模 | 按500万元得1分计算,每亩500万元以下,不得分。 |
| 1 |
| |
税收强度 | 每亩45万元得1分,每增加6万元/亩加1分。 |
| 1 |
| ||
科技含量 | 知识产权 | 拥有或获得投资主体、母公司授权使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或国外专利的得10分;主导产品获国家级名牌名标的得10分,获省级名牌名标的得8分,有自主品牌的得6分;获行业权威认证的得8分,获ISO认证的得7分。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本项不得分。 |
| 1.75 |
| |
研发 | 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设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得10分;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设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得8分;与高校、科研机构有技术合作关系等的得6分;项目设立研发部门的得6分。没有研发部门、不具备研发力量的不得分。 |
| 1.25 |
| ||
能耗 | 低于我区能耗10%以上的得10分,低于我区能耗10%以内的得8分,与我区能耗持平的得6分,超出我区平均能耗的不得分。 能耗参考值:2017年全区单位GDP能耗0.3309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3543吨标准煤/万元 |
| 0.5 |
| ||
容积率 | 达到1.5的计6分,每增加0.2加0.5分;低于1.5的计0分。 |
| 0.5 |
| ||
基本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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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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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评价指标 | 指标值 | 得分 | 加权 系数 | 权后 得分 | 总分 | |
投资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按每100㎡增加5万元得1分计算。 |
| 1 |
|
|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 按每200万元得1分计算。 |
| 1 |
| ||
投产后 第三年 销售收入 | 销售收入 | 按每800万元得1分计算。 |
| 1.5 |
| |
产出强度 | 按每100㎡增加20万元得1分计算。 |
| 1 |
| ||
投产后 第三年 税收 | 税收规模 | 按每60万元得1分计算。 |
| 1.5 |
| |
税收强度 | 按每100㎡增加2万元得1分计算。 |
| 1 |
| ||
科技含量 | 知识产权 | 拥有或获得投资主体、母公司授权使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或国外专利的得10分;主导产品获国家级名牌名标的得10分,获省级名牌名标的得8分,有自主品牌的得6分;获行业权威认证的得8分,获ISO认证的得7分。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本项不得分。 |
| 1.5 |
| |
研发 | 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设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得10分;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设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得8分;与高校、科研机构有技术合作关系等的得6分;项目设立研发部门的得6分。没有研发部门、不具备研发力量的不得分。 |
| 1.5 |
| ||
基本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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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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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评分表(租赁类)
附件6
工业项目评分说明
一、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地价款、厂房建设费、装修款、设备费用;租赁类项目投资总额包括厂房二次装修、设备款等。
二、每项得分不高于10分,基本分满分不超过100分,附加分满分不超过20分。
三、建设类项目得分75分—85分(含85分)的为二类项目,得分85分以上的为一类项目。租赁类项目得分80分—90分(含90分)的为二类项目,得分90分以上的为一类项目。
四、综合评价附加分评分
1.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加10分,大型中央企业的加8分。
2.投资主体为上市公司的加6分,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拟上市企业加4分。
3.投资主体为国家级科技进步企业或实施国家级科技项目的加10分,高新技术企业的加8分,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加5分。
4.投资主体拥有国家级研发中心或实验室加10分,拥有省级研发中心或实验室加8分。
5.拥有软件著作权的每个加1分,最高3分。
6.团队带头人加分项:(1)团队带头人员为院士、“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广东特支计划”中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等,加10分;(2)团队带头人员为博士、经省级以上人才、科技计划课题专家论证通过立项或经省级人才科技等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引进专家人才等,加5分;(3)核心团队成员中2名或以上为博士且所学专业与项目关联度较高,具备本行业领域多年工作经验的,加5分;核心团队中2名或以上为硕士且所学专业与项目关联度较高,具备本行业领域多年工作经验的,加3分。
以上六类加分项中任何一类如可获得同时加分,则只取最高分进行计算。附加分总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