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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2-12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8283633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124

 

 

 

 

 

 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珠三角(中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以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为创新平台和创新接口的产学研合作,促进区内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培育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中财规字〔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指纳入研究院管理,高效整合区内外政、产、学、研、资、介等创新要素,以我区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以支撑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全产业为目的的产业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从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主要用于创新中心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重大技术攻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

 

  1.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经科局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签订立项合同、项目资金核准及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院负责编制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项目立项的初步意见,对立项项目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考核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对立项项目按程序核拨资金。

    第八条  区属总公司作为区内创新中心的推荐单位、区外创新中心所依托的高校或科研院所作为区外创新中心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创新中心建设、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管。

    第九条  创新中心的申报及建设单位应对创新中心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合同签署的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创新中心分为区内创新中心和区外创新中心两类,其职责如下:

(一)区内创新中心主要依托区内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面向全产业服务,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重大技术攻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咨询、检验检测、设备共享等公共服务。

(二)区外创新中心原则上主要依托国内双一流大学、广东省高水平建设大学、中科院直属单位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建设,面向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提供关键领域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一条  区内创新中心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我区,运营半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进行研发、设计、试验、测试等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办公、科研场所等条件。申请认定时的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且所购设备与申报的研发方向一致。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全时全职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者不低于80%,非全职研发人员每年在创新中心的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具备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及带动企业间协同创新的能力。

(五)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管理模式高效,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核算制度。

(六)创新中心依托企业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 万元以上或近三年营业收入增长15%以上,并具备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质。

(七)针对我区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重大技术需求,提出技术攻关方案,经专家论证方案切实可行。

(八)因违反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企业,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十二条  区外创新中心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依托单位和我区均设有专门的办公场所,由依托单位指定的科技专员和在我区常驻的工作人员负责创新中心日常工作的沟通对接。

(二)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全职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以上比例不低于60%,且具备较好的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能力。

(三)创新中心建设目标明确,研发方向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需求,能够解决行业或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四)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模式高效。

(五)依托单位与区管委会或区经科局已签订科技合作框架协议,针对我区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重大技术需求,提出技术攻关方案,经专家论证方案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的认定由研究院负责组织实施,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区经科局审核、公示、区管委会批准等程序后正式发布。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建设期3年。通过认定的创新中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章  扶持标准及方式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扶持标准如下:

(一)对通过认定的区内创新中心,按照不超过创新中心总投入的50%给予支持,单个创新中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采取事前资助。

(二)对通过认定的区外创新中心,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采取事前资助。

第十六条  研究院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专项资金扶持方案,提交至区经科局审核后报送区管委会审定,并按照以下方式拨付资金:

(一)认定后拨付合同资金总额的25%

(二)建设过程中前两年每年根据年度绩效评价情况拨付资金,完成阶段性目标、评价合格的单位,划拨合同资金的25%;评价不合格的单位暂缓拨付下一年度资金,待下阶段目标完成后予以拨付,连续2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单位终止后续资金拨付。

(三)建设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5%的资金。

第十七条  区内创新中心拨付资金采取专户专账管理,由区经科局选定监管银行设立专项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根据申报书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经费形式支持创新中心开展技术攻关,专项资金不得列支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能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所需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应严格根据合同约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应每年提交进度报告,包含项目研发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至研究院备案,作为年度绩效评价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经济、技术、服务等指标组织专家对创新中心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评价工作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主要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在1个月内向研究院报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调整)、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研究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区经科局审定。需延期验收的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向研究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每个项目只可延期一次。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管理按照《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火炬党政办〔20183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建设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区经科局有权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

 

政策解读:《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