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8283633。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中山火炬开发区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府办〔2018〕26号)、《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府办〔2018〕27号)、《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府办〔2018〕28号)、《中山市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府办〔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2亿元用于扶持重点产业发展并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统筹管理的专项资金。
根据实际需要在专项资金中最高列支不超过3%的费用用于专家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估、审计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事后奖补、贷款贴息、租金补贴等方式列支开展项目扶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经科局是专项资金使用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产业发展情况和发展规划拟定专项资金用途;
(二)向区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编制年度决算;
(三)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受理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申请,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编制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和评估;
(五)跟踪项目的实施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附属材料。
第三章 扶持对象、类别及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我区,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成长性良好,科技含量高,行业优势明显以及信誉良好的企业或行业协会。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下列专项:
(一)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引进专项;
(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专项;
(三)光电产业专项;
(四)健康医药产业专项;
(五)企业技术改造专项;
(六)总部企业专项;
(七)服务业发展专项;
(八)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
(九)公共服务平台专项;
(十)企业上市和融资扶持专项;
(十一)上规上限专项;
(十二)兼并重组专项;
(十三)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专项;
(十四)其他需要资助的重点专项。
第十条 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引进专项主要用于支持评价为一、二类且承诺投产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含新增厂房面积
(一)每年列支1亿元设立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用于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的引进。
(二)对于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或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先进制造业扩产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项目注册落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10%给予一次性补贴或分两期进行补贴(外币资金按投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评价为一类的,按照项目落户后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补贴;评价为二类的按照5%给予补贴。
(三)评价为一类的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含扩产项目)投产后自企业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之日起、扩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时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6%给予奖励、后3年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时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3%给予奖励。如项目在投产5年内被评为总部企业,则自评为总部企业当年起,本项扶持将扣除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四)新引进评价为一、二类的租赁类先进制造业项目(含扩产项目)正式投产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从当年开始连续给予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个项目租赁独立厂区(含办公楼)全部物业最高不超过23元/平方米·月,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其他厂房(含办公楼)底层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其余楼层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单一项目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鼓励区属工业总公司租赁区内私人及村属闲置厂房(含宿舍)进行招商引资,总公司租赁物业总面积不得低于
鼓励区内园区运营管理企业租赁区内私人及村属闲置厂房(含宿舍)改造后进行招商引资,单个园区运营管理企业租赁物业总面积不得低于
(六)区内企业在开发区内进行整体搬迁扩产的项目,按新增面积(新租赁面积相对原租赁面积增加部分)计算租赁面积进行扶持;市内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区扩大生产或保留原企业在我区新建项目的,按新项目进行项目评价,除注册资金、规模发展奖励按迁入我区后相对原厂的新增部分给予资助外,其余资助按新引进项目给予扶持。
(七)如项目符合申报市租金扶持条件的应积极申报,否则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如项目获得市租金扶持后未达到企业的实际支出额度,则本专项资金继续给予扶持,市、区两级扶持资金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八)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经济贡献大、对我区经济和科技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报经区管委会批准,另行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对获得市资助并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平台,按照不高于1:0.5给予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在预算中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主要用于市技术改造投资资助项目的地方配套,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对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项目,参照市扶持方式进行配套支持,项目配套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1。其中投资总额超亿元的,一般技改项目在技改投资达亿元(以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准)后,累计配套不低于技改投资额的5%,智能化和龙头骨干企业技改项目在技改投资达亿元(以市工信部门认定为准)后,累计配套不低于技改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原则上获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有特别规定或区管委会另行研究决定的除外。
(二)股权投资方式配套的,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贴息方式配套的,单个项目最多配套贴息3年(期),累计最高贴息不超过1500万元,市、区两级资助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
第十三条 对获市总部认定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市总部企业资助或奖励金额的1:1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四条 对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给予如下配套支持: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对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
(二)“十三五”期间,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对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
(三)列入省级以上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对获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
(四)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对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
(五)纳入省级以上工信部门公布的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对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 对获市兼并重组专项扶持的项目,按照不高于1:1给予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十六条 对入驻我区的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光电产业等与我区主导产业相关的行业协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对区内企业为主办单位举办的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给予不超过50%的会务费资助,国家级、省级学术研讨会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
第十八条 对首次上规上限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十九条 区经科局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和企业提出专项资金扶持申请(见附件1、2)。对新引进项目或增资扩产项目区经科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分评级评审。对配套资金申请的,不再另行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区经科局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所列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政策鼓励方向和条件,项目实施的作用是否明显,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
第二十一条 区经科局对扶持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合格的项目上报区管委会审定。审批获得通过的,下达扶持计划,从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将收到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区经科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台账管理, 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审查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我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引进项目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应按要求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办理项目评价并签署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3)。违反协议和承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附件:1.中山火炬开发区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
2.中山火炬开发区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3.中山火炬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4.工业项目评分表(建设类)
5.工业项目评分表(租赁类)
6.工业项目评分说明
附件1
中山火炬开发区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
申报企业 |
| 申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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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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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及申报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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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 |
| ||||
用地总面积(m²) |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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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面积(m²) |
| 建筑面积(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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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销售额(万元) |
| 上年度税收(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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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工业总公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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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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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科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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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贸线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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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管委会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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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签章): 经办人: 电话: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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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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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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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类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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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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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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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单位(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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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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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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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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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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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 职务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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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手机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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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时间 |
| 注册资金 (万元) |
| 职工总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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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销售额 (万元) |
| 上年度税收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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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 | □是( 年 月认定) □否 | |||||||||||||||||||||||
是否设立 研发机构 | □是□否 | |||||||||||||||||||||||
研发机构 认定情况 | 研发人员数 |
| 研发设备原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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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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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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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资助类别: □新引进工业项目补助 □外资增资奖励 □发展规模奖励 □停产低效企业转型升级补贴 □租赁补贴 □行业协会补贴 □学术研讨会补贴 □资金配套 □“一事一议” □上规上限补助 | ||||||||||||||||||||||||
项目申请基本情况 | ||||||||||||||||||||||||
一、新引进工业项目补助申请 | ||||||||||||||||||||||||
项目评价类别 |
| 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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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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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模发展奖励申请 | ||||||||||||||||||||||||
销售收入 (万元) | 年 |
| 税收 (万元)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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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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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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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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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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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入园评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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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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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产低效企业转型升级补贴申请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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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运营企业名称 |
| 进驻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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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企业固定资产 投资额(万元) |
| 租赁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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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分 |
|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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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励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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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补贴申请 | ||||||||||||||||||||||||
项目评价类别 |
| 租赁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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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场地类别 |
| 租赁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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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额度 (元/m2·月) |
| 已缴交租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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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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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业协会补贴申请 | ||||||||||||||||||||||||
行业协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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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设立时间 |
| 产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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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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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扶持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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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术研讨会补贴申请 | ||||||||||||||||||||||||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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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讨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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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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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时间 |
| 级别(国际、国家级、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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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规模 |
| 会务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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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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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扶持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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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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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金配套申请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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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过何级资 (国家级/省级/市级) |
| 获取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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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配套资金类别 |
| 申请配套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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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事一议”资金申请 | ||||||||||||||||||||||||
申报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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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及 申报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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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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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总面积(m²) |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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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万元) |
| 上年度销售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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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投资(万元) |
| 技改投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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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面积(m²) |
| 首期建筑面积(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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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首期动工时间 |
| 项目全部达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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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达产后年产值 (万元) |
| 首期达产后年税收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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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达产后年产值 (万元) |
| 全部达产后年税收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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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规上限补助申请 | ||||||||||||||||||||||||
企业类别 (工业/服务业) |
| 上规上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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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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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山火炬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本公司获得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实缴注册资本必须实际缴纳且不得抽逃,并自获得该项扶持资金之日起连续5年向区经科局提交审计报告。如虚报或抽逃,必须全额退还所获得的专项资金,并自收取补助之日起至全部退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二、自获得该项扶持资金之日起在火炬开发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如未满十年外迁的,无条件全额退还所获得的专项扶持资金,并自收取该资金之日起至全部退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承诺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区属工业总公司名称)根据项目承诺的以上事项做好跟进落实,加强监督。
区属工业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工业项目评分表(建设类)
评价指标 | 指标值 | 得分 | 加权 系数 | 权后 得分 | 总分 | |
投资 强度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每亩投资总额达500万元或以上的,得6分,每增加30万元/亩加1分;投资总额每亩500万元以下的不得分。 |
| 1 |
|
|
注册资金投资强度 | 外资每亩30万美元或以上的,得6分,每增加1万美元/亩得0.5分,每亩30万美元以下不得分;内资每亩150万元或以上的,得6分,每增加5万元/亩得0.5分,每亩150万元以下不得分。 |
| 1 |
| ||
投产后第三年产值 | 产值规模 | 按5000万元得1分计算。 |
| 1 |
| |
产出强度 | 每亩800万元得1分,每增加80万元/亩加1分,每亩800万元以下,不得分。 |
| 1 |
| ||
投产后第三年税收 | 税收规模 | 按500万元得1分计算,每亩500万元以下,不得分 |
| 1 |
| |
税收强度 | 每亩45万元得1分,每增加6万元/亩加1分。 |
| 1 |
| ||
科技含量 | 知识产权 | 拥有或获得投资主体、母公司授权使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或国外专利的得10分;获三类医疗器械、一类医药产品及生产批文的得10分;获二类医疗器械、医药产品及生产批文的得8分;主导产品获国家级名牌名标的得10分,获省级名牌名标的得8分,有自主品牌的得6分;获行业权威认证的得8分,获ISO认证的得7分。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本项不得分。 |
| 1.75 |
| |
研发 | 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设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得10分;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设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得8分;与高校、科研机构有技术合作关系等的得6分;项目设立研发部门的得6分。没有研发部门、不具备研发力量的不得分。 |
| 1.25 |
| ||
能耗 | 低于我区能耗10%以上的得10分,低于我区能耗10%以内的得8分,与我区能耗持平的得6分,超出我区平均能耗的不得分。 能耗参考值:2017年全区单位GDP能耗0.3309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3543吨标准煤/万元 |
| 0.5 |
| ||
容积率 | 达到1.5的计6分,每增加0.2加0.5分;低于1.5的计0分,医药类项目可适当放宽至1.0。 |
| 0.5 |
| ||
基本分小计 |
| |||||
附加分 |
|
附件5
评价指标 | 指标值 | 得分 | 加权 系数 | 权后 得分 | 总分 | |
投资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 按每100㎡增加5万元得1分计算。 |
| 1 |
|
|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 按每200万元得1分计算。 |
| 1 |
| ||
投产后第三年销售收入 | 销售收入 | 按每800万元得1分计算。 |
| 1.5 |
| |
产出强度 | 按每100㎡增加20万元得1分计算。 |
| 1 |
| ||
投产后第三年税收 | 税收规模 | 按每60万元得1分计算。 |
| 1.5 |
| |
税收强度 | 按每100㎡增加2万元得1分计算。 |
| 1 |
| ||
科技含量 | 知识产权 | 拥有或获得投资主体、母公司授权使用的国内发明专利或国外专利的得10分;获三类医疗器械、一类医药产品及生产批文的得10分;获二类医疗器械、医药产品及生产批文的得8分;主导产品获国家级名牌名标的得10分,获省级名牌名标的得8分,有自主品牌的得6分;获行业权威认证的得8分,获ISO认证的得7分。没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本项不得分。 |
| 1.5 |
| |
研发 | 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设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得10分;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设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得8分;与高校、科研机构有技术合作关系等的得6分;项目设立研发部门的得6分。没有研发部门、不具备研发力量的不得分。 |
| 1.5 |
| ||
基本分小计 |
| |||||
附加分 |
|
工业项目评分表(租赁类)
附件6
工业项目评分说明
一、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地价款、厂房建设费、装修款、设备费用;租赁类项目投资总额包括厂房二次装修、设备款等。
二、每项得分不高于10分,基本分满分不超过100分,附加分满分不超过20分。
三、建设类项目得分75分—85分(含85分)的为二类项目,得分85分以上的为一类项目。租赁类项目得分80分—90分(含90分)的为二类项目,得分90分以上的为一类项目。
四、综合评价附加分评分
1.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加10分,大型中央企业的加8分。
2.投资主体为上市公司的加6分,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拟上市企业加4分。
3.投资主体为国家级科技进步企业或实施国家级科技项目的加10分,高新技术企业的加8分,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加5分。
4.投资主体拥有国家级研发中心或实验室加10分,拥有省级研发中心或实验室加8分。
5.拥有软件著作权的每个加1分,最高3分。
6.团队带头人加分项:(1)团队带头人员为院士、“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广东特支计划”中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等,加10分;(2)团队带头人员为博士、经省级以上人才、科技计划课题专家论证通过立项或经省级人才科技等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引进专家人才等,加5分;(3)核心团队成员中2名或以上为博士且所学专业与项目关联度较高,具备本行业领域多年工作经验的,加5分;核心团队中2名或以上为硕士且所学专业与项目关联度较高,具备本行业领域多年工作经验的,加3分。
以上六类加分项中任何一类如可获得同时加分,则只取最高分进行计算。附加分总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