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火炬开发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使工程变更审批操作有序、规范、合理,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7〕10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火炬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政府投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区属公司负责建设的采购和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中山火炬开发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称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把关和监督。
第二章 工程变更提出及审查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有利于功能使用安全;
(二)不符合程序的工程变更,将不予审批,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三)工程变更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四)工程变更应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或缩短工程使用寿命;
(五)不得将工程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六)工程变更应符合合同约定,真实准确,资料齐全,手续齐备。
(七)变更的提出者可以是参与建设项目的任何一方,分承包人和发包人两类,除承包人外的参与方(包括业主、使用、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提出变更视为发包人提出。
第五条 工程变更依据包括有关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要求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质量标准等。
第六条 工程变更内容包括:
(一)增加或减少施工图设计中任何工程的数量;
(二)取消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三)改变施工图中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四)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五)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六)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七)其它引起合同价款或工期重大变化的情况。
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洽商,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文件。
下列情形变更时导致承包人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的不予补偿,导致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由于承包人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二)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施工导致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三)由于承包人投标时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要求变更的项目。
第七条 变更提出、审查操作程序如下:
(一)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需要变更的情况时,承包人(或发包人)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交监理单位初审;
(二)监理单位接到《工程变更申请表》后,须在2天内完成初审,并及时组织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召开会议,如果需专家论证的须及时进行,形成工程变更会议纪要;
(三)(必需出变更设计图时)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情况进行变更设计,并将设计修改通知单及图纸(需附有关工程量变化情况)交业主单位审核;
(四)承包人根据已审核的设计修改通知单及图纸、变更会议纪要等资料编制工程变更预算(包括增加及减小部分),交监理单位及业主单位审核;
(五)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变更申请表》、设计修改通知单及图纸、工程变更预算,填写《工程变更审批流程表》,设计、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审批流程表》批注审核意见;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工程变更往往导致造价和工期的变化,为提高管理效率,需要缩短程序和责任权利适当下放。
(一)工程单次变更增加投资小于中标价10%且在15万元以下的,多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小于中标价10%且在3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报归口管理单位(仅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工程单次变更增加投资小于中标价10%且在15万元(含本数)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多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小于中标价10%且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报归口管理单位(仅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单次变更增加投资大于等于中标价10%或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其中增加投资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还需对变更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同一工程多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大于等于中标价10%或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报归口管理单位(仅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区分管领导、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投资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须经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区党工委管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在经批准同意实施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后;该工程继续发生变更的,累计增加投资每超过100万元(含本数),即须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报请区党工委管委会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变更实施及现场核量
第九条 经批准后的《工程变更申报表》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承包人执两份。
第十条 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令,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如有增加投资的,全部或分项、分段施工完成后15天内、隐蔽工程覆盖前,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签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签证要求的,业主单位有权不予签证。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如有减少投资的,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在工程变更完成后15天内办理签证,超过时限将记录其不良诚信并上报。
第十三条 承包人提出签证要求时应提交施工记录、测量资料、工程量计算图式、计算过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在《工程变更签证单》批注审核意见,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通过签证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通过签证确认的变更工程量,不予结算。
第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材料回填前,应由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共同测量(5万元以上的土石方回填须委托有资质测量单位进行第三方测量)、核实工程量,否则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 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半成品构件等运费单列的工程量,应在确认数量的同时确认运距。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不予签证:
(一)缺乏合同依据、无变更手续的工程量;
(二)超过批准变更范围的工程量;
(三)已覆盖、未经核实的隐蔽工程量;
(四)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
(五)逾期不提出签证要求的增加工程量。
第四章 管理办法执行时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中开管办﹝2017﹞110号)同时终止。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将本办法附在招标文件中,并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变更申请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监理单位全称) 由于 原因,现提出 工程变更(内容见附件),请予以审批。 附件: 1、提出变更原因(必要时附图)、依据; 2、工程量变更明细表、计算书; 3、工程变更价款报价单。 4、其他资料 承包单位(章) 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 日 期 |
复核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 期: |
审核意见:
监理单位(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需要变更的情况时,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
工程变更审批流程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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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 中标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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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 已变更次数及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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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 及工程量 |
项目经理签名: 承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意见 | 意见: 设计负责人签名: 设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意见 | 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业主单位意见 | 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意见: 变更审核小组签名: 年 月 日 | |||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归口管理单位意见 (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 |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分管区领导 |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变更,按照各单位审核权限进行报批,由监理单位填写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连同项目变更预算资料、有关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签证等作为工程结算审核依据。
备注:1、表格审批后承包人两份、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各存一份。2、变更费用估算只作参考,结算以审计审核为准。3、本表需附《工程变更申请表》及相关附件。4、审批后连同项目变更预算资料、有关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作为工程结算审核依据。
工程洽商记录
编号:
工程名称 |
| 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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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商时间 |
|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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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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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参 加 单 位 及 人 员 | 业主单位 | 设计单位 | 承包单位 | 监理单位 | 其他部门 | |||
项目负责人:
中心负责人:
年 月日 |
专业工程师:
设计负责人:
年 月 日 |
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本洽商记录只作工程变更报批的依据,单独不能作为准予施工、结算的依据,待变更审批后方可施工。
工程变更明细表
工程名称: 编号:
<!--[if !supportMisalignedColumns]--><!--[endif]-->
变更项目名称 |
| 承包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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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因及内容:见( )年第( )号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或工程洽商记录 |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造价估算(元)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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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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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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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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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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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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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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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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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监理审核意见: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盖章) | |||||||
设计(咨询)单位审核意见:
设计(造价)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 业主项目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
备注:本表由承包单位填写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连同项目有关材料等作为工程结算审核依据,最终实际工程量以结算为准。若需补充工程量计量辅助材料请在表内注明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