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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上市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17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上市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8283633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  

2018年9月14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上市和融资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企业上市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14〕32号)、《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金〔2016〕3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68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7〕2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企业上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以下简称四板挂牌)、改制费用、限售减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融资等进行补助(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负责企业专项资金申报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请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章 企业上市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企业上市支持对象是我区通过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四板挂牌后备企业、已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或四板挂牌企业、上市员工持股平台。  

第五条 申请入选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四)行业市场前景看好,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五)与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改制服务等相关协议(四板挂牌企业如无可除外);  

(六)制订明确的改制上市或挂牌计划和时间表。  

第六条 申请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二)纳入我区入选企业范围(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管减持限售股和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申请资金除外)  

第七条 区内企业境内上市补助标准如下:  

(一)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补助25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补助100万元; 

(三)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聘请证券中介机构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筹备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获同意的,补助250万元。  

企业成功直接境外上市的,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或美国主板间接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区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美国主板以外的其他境外证券市场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投资我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十一条 生产基地在我区的区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区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20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在广东省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首次挂牌,当年前20名挂牌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改制过程将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增加的费用,或重组关联企业、重组股权增加的费用,如获得市金融局补助的,则按市级补助金额1:0.5的比例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高管在我区证券营业部减持个人限售股的,按照其减持收入不超过2.9%给予专项奖励。  

公司高管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在我区的,按照其年收入不超过2.9%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已享受上市补助再转新三板挂牌,前期补助额度已超过企业新三板挂牌补助额度的,不再安排;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补助总额相应扣减已安排的新三板挂牌补助。  

企业获上级资金扶持且资金来源与本办法不重复的,可叠加享受资金扶持。  

 

 

第三章  融资补助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融资补助对象是我区获得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贷款贴息、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直接融资补助或债权融资补助的企业。  

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贷款贴息、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直接融资补助、债权融资补助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第二十条  鼓励信贷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上规上限,对获得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贷款贴息的企业,按市级补贴额1:0.5的比例配套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科技贷款且已还清贷款的企业,如获得市科技贷款贴息,则按市级补贴额1:0.5的比例配套资助。  

第二十二条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拥有高新技术产品或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如获得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则按市级补贴额1:0.5的比例配套资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增资扩股、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对获得市直接融资补助的企业,按市级补贴额1:0.5的比例进行配套资助。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优质招商引资项目采取创新型债权融资方式获取流动资金用于企业发展的,经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初审并报区经科局审定后给予补助,最高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债权融资中如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最高按照实际支出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笔贷款担保费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市级或区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经区管委会同意后,贴息和担保费用补助可以放宽到80%100%,补助金额上限按上述标准同比例增加。  

上述项目如申请市级融资补助的,市级和区级合计的融资补助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申报融资补贴资金的同时申请区内其他政策贴息补助的,同类补助只能选择其一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入选企业的受理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材料常年受理、分批审批,受理窗口设在区经科局。  

(二)区经科局受理初审后再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按要求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其中申请上市扶持的企业需在成为入选企业后(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管减持限售股和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申请资金除外)提出扶持专项资金申请,申请融资补助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二)区经科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管委会审定。  

(三)区管委会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批准给予扶持专项资金的,办理相关扶持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不予扶持的需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入选企业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上市挂牌入选企业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四板挂牌企业如没有可不提供)  

(四)与主办券商签订的改制服务等相关协议复印件(四板挂牌企业如没有可不提供)  

(五)关于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计划和时间表的说明;  

(六)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主要介绍企业沿革、生产经营、发展计划、研发、核心竞争力及荣誉和获奖情况);  

(七)如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资助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新三板挂牌企业资助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成为我区入选企业的区管委会文件;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的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应服务协议复印件;  

(五)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做出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决议,附具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签字;  

(六)企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受理和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条 上市企业申请资助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上市企业资助申请表(附件3);  

(二)企业成为我区入选企业的区管委会文件(迁入我区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高管减持限售股和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外);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的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应服务协议复印件;  

(五)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辅导备案的证明文件;  

(六)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市的证明文件(境外间接上市企业除外);  

(八)企业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外汇进账单等(境外上市企业申请资助所需资料);  

(九)上市公司企业高管在我区证券营业部减持个人限售股的收入证明(减持限售股奖励申请所需材料);  

(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年收入证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奖励申请所需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四板挂牌的企业申请资助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四板挂牌企业资助申请表(附件4);  

(二)企业成为我区入选企业的区管委会文件;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的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应服务协议复印件(如没有可不提供);  

(五)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改制增加费用补助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改制增加费用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改制过程将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增加的费用,或重组关联企业、重组股权增加费用的证明  

(四)获得市改制增加费用补助的入账凭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请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贷款贴息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6);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银行机构签订的授信协议或借款协议、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凭证(借据)和付息凭证(利息单、利息还款流水等)复印件;  

(五)获得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贷款贴息的入账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7);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科技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科技贷款借款证明材料(银行借据、借款回单等);  

(五)科技贷款还款证明材料(还款回单等);  

(六)支付利息证明材料(利息清单等);  

(七)获得市科技贷款贴息的入账凭证;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科技保险补助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8);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科技保险合同和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证书或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五)获得市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的入账凭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申请直接融资补助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直接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9);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成功获得融资的批准文件;  

(四)获得融资资金凭证;  

(五)获得市直接融资补助的入账凭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申请招商引资项目融资补助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0);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借款证明材料(银行借据、借款回单等);  

(五)还款证明材料(还款回单等);  

(六)支付利息证明材料(利息清单等);  

(七)担保费证明材料(如有)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依据上述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七条所提交的材料若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还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获得上市扶持专项资金之日起10年内,其总部注册地、纳税登记不得外迁。如企业获得上市扶持专项资金后在此期限内迁离的,区管委会将收回发放给该企业的所有扶持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开管办〔2017〕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山火炬开发区上市挂牌入选企业申请表  

2. 中山火炬开发区新三板成功挂牌企业资助申请表  

3. 中山火炬开发区上市企业资助申请表  

4. 中山火炬开发区四板挂牌企业资助申请表  

5. 中山火炬开发区改制增加费用补助资金申请表  

6. 中山火炬开发区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7. 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8. 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申请表  

9. 中山火炬开发区直接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10. 中山火炬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融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文件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上市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