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开发区引进和服务IT产业人才
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火炬开发区《关于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火炬委〔2017〕141号)精神,为适应现代服务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要求,培养和引进更多IT产业人才,促进火炬开发区的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提及IT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且就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应用、网络技术、程序设计、多媒体技术、网页制作、数据库、软件测试、信息安全、物联网工程等IT类相关专业的人员。该类人员培训可放宽至毕业后5年内。
本办法提及到的应届毕业生,是指就读IT类相关专业,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由火炬开发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经区财政部门正式批复后,从当年人才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章 鼓励IT人才培训、服务
第四条 认定一批高质量IT人才培训、服务机构,鼓励该类机构通过培训、服务IT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并推动IT人才在火炬区就业。
第五条 认定为IT人才培训、服务机构的条件:
(一)必须有IT业相关的培训或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即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授予的资格许可证件;
(二)必须有
(三)每年培训、服务IT人员人数不少于300人(若主要为IT人才提供培训、实训等,则单人培训、实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必须与中山火炬区两家以上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
第六条 培训、服务机构补贴标准和条件:
(一)补贴条件
1.获得认定的区IT人才培训、服务机构招引在中山火炬区实习、实训或学习的IT方面人才与中山火炬区本地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在一年内累计缴纳社保满6个月。
2.培训、服务机构服务火炬区新增IT人才。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新增的IT应届高校毕业生(未曾参保);二是为火炬区引进未曾在本区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IT人才(凡曾经在火炬区企业有参保记录的,不作补贴申报对象)。
(二)补贴标准
培训、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引进50-99人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奖励;引进100人以上的,按照2000元/人标准对培训、服务机构进行奖励。申请补贴的人员不能重复,每个机构每年奖励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时间不超过三年,申请补贴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31日,超期申请不受理。
第七条 培训、服务机构申请补贴需提交资料
(一)一次性运营补贴。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火炬开发区IT人才培训、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关培训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复印件;
4.物业租赁合同及不少于一年的租金发票复印件;
5.培训、服务人员花名册、培训服务合同及缴费证明等;
6.与不少于两家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培训、服务推荐就业补贴。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申请表(机构版)》(附件2);
2.已获得区IT人才培训、服务机构认定证明;
3.经培训、服务并成功就业学员的花名册(《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5)、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参保证明等资料。
第三章 鼓励IT人才就业
第八条 IT人才就业补贴标准:
(一)企业补贴。火炬区企业每招用一名IT专业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可获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如该生为我区户籍人员,则奖励为一次性2000元。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和参保满6个月,可提出申请,如遇政府年终财政结算节点等特殊情况,可顺延至次年办理申请。
(二)个人补贴。自
第九条 IT人才就业补贴需提交资料
(一)企业补贴。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申请表(企业版)》(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聘用IT人才花名册、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缴纳证明。
(二)个人补贴。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申请表(个人版)》(附件4);
2.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缴纳证明。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奖励和补贴,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加盖公章,按时到火炬开发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培训就业科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第五章 终止及罚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奖励或补贴的发放。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弄虚作假;
(三)申请人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申请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申请人离开火炬开发区和翠亨新区的;
(六)其它不适于继续发放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拟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一经发现造假,取消该单位所有人员享受补贴及未来申报资格,追回所有已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资金,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补贴资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火炬开发区组织人事办(人社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附件:1.火炬区IT人才培训、服务机构申请表
2.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申请表(机构版)
3.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申请表(企业版)
4.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申请表(个人版)
5.火炬区IT人才就业补贴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