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中山火炬开发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火炬开发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宣传反映。联系人:温世权,电话:89873803。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9月29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旅游业发展
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区旅游业的发展,繁荣旅游经济,调动旅游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开发建设优质的旅游产品,提升我区知名度,根据《中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审机构
成立火炬开发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评审小组,由区宣传办、经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局等部门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需要时可聘请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实地抽查,并提交审核报告),负责我区旅游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的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组长由参与评审的小组成员临时推荐产生。
第二条 扶持奖励条件
(一)项目单位必须在火炬开发区进行企业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并依法依规纳税(旅行社类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火炬开发区旅游业发展有促进作用,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火炬开发区。
(二)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地方的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旅游项目及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建筑项目未取得规划(报建)、环保、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报告,不予扶持奖励。
(四)项目单位在符合服务业相关统计的条件下,必须纳入我区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服务业统计(具体包括: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住宿业、限额以上餐饮业等),方可申请此项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奖励
(一)项目单位近3年因违法违规受查处的;
(二)项目单位当年发生旅游伤亡等安全事故的;
(三)项目单位有任何属于“一票否决”相关事项的;
(四)项目单位违反相关部门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
第四条 扶持奖励范围
(一)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厕所、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等为游客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公益性强,对提升城市旅游公共服务水平有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二)新业态旅游项目
新业态旅游项目包括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学旅游、体育旅游、创意文化旅游、健康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互联网+旅游、自驾车(房车)营地、民宿等业态新、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带动全区旅游业发展的实体旅游项目。
(三)旅游项目新建及提升
包括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项目的新建,及现有景区在丰富产品业态、改善基础设施、弘扬优秀传统等方面有效提升景区品质的项目。
(四)旅游品牌建设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上酒店评定、广东省或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发文并组织评定的省级以上旅游品牌。
(五)组织接待过夜游客的旅行社
组织游客在火炬开发区内酒店(民宿)留宿过夜的旅行社(含分社)。要求入住酒店的客房数必须达到100间(含)以上(民宿除外)。
第五条扶持奖励标准
(一)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1.旅游厕所。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达到AAA、A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在项目建成并对游客开放、安全运行6个月后,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2.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慢行街区、旅游景区标识系统、旅游驿站、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等项目,达到国家相关等级基本标准的,建成并对游客开放、安全运行6个月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及场馆租金除外)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新业态旅游项目
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学旅游、体育旅游、创意文化旅游、健康旅游、森林旅游、低空旅游、互联网+旅游、自驾车(房车)营地、民宿等实体旅游项目(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不予扶持),在项目建成并对游客开放、安全运行6个月后,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及场馆租金除外)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旅游项目新建及提升
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项目的新建,以及现有景区在丰富产品业态、改善基础设施、弘扬优秀传统等方面有效提升景区品质的项目,建成并对游客开放、安全运行6个月后,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及场馆租金除外)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旅游品牌建设
1.国家级旅游景区。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提升级别的,按资金差额给予奖励。
2.酒店品牌建设。对首次被认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提升星级的,按资金差额给予扶持奖励。
3.创建省级以上旅游品牌。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在同一级别(国家、省)创建评定中,只给予一次奖励,同级不重复奖励。
(五)旅行社(含分社)组织游客在我区留宿过夜
旅行社(含分社)组织游客到我区酒店(民宿)留宿过夜,按每人每晚15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游客入住酒店的客房数必须达到100间(含)以上(民宿除外)。
第六条 申请时间
每年受理扶持奖励的申请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为期两个月,8月31日之后的申请转入下一年度。项目单位须在截止时间前向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宣传办代收)提交申请资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旅游项目建设类。(包括: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新业态旅游项目、旅游项目新建及提升)申请扶持奖励资金时需提交:书面申请、《火炬区旅游业扶持奖励资金(旅游项目建设类)申请表》(附件1);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环评报告、项目立项及用地审批文件、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发票等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仅用于核实对照之用)
(二)旅游品牌建设类。申请扶持奖励资金时需提交:书面申请、《火炬区旅游业扶持奖励资金(旅游品牌建设类)申请表》(附件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获认定品牌或荣誉奖项的相关文件(证书)等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仅用于核实对照之用)
(三)旅行社游客留宿类。申请扶持奖励资金时需提交:书面申请、《火炬区旅游业扶持奖励资金(旅行社游客留宿类)申请表》(附件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接待游客团队资料备案表、过夜游客情况表(包括接待时间、人数、人天数、入住酒店名称、酒店联系人姓名、团队行程、导游姓名电话、导游资格证证号)、酒店发票、酒店入住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仅用于核实对照之用)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向火炬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火炬区旅游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宣传办代收)
(二)区宣传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求补充材料或退回。
(三)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旅行社游客留宿类除外)
(四)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评审小组对经过实地考察的项目申请进行会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
(五)在区管委会网站公示拟扶持奖励的项目名单,公示期为7天。
(六)区宣传办审批。
(七)区分管领导审批。
(八)区主要领导审批。
(九)资金划转。
第九条 相关要求
(一)项目报备。旅游项目建设前须向区业务主管部门(宣传办)报备。旅行社(含分社)须提前将组织接待游客到火炬开发区酒店(民宿)留宿过夜的旅游团资料向区宣传办报备。接待的酒店(民宿)须做好旅游团入住记录供审核。
(二)项目单位应当遵章守法,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有关数据,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
(三)项目单位应当诚信经营,不得虚假宣传、欺宰游客。如被游客投诉且经查实的,推迟该项目单位申请扶持奖励的时间一年。如在一年内再次被游客投诉且经查实的,永久性取消该项目单位扶持奖励的申请资格。
(四)项目单位获得的旅游品牌牌匾(如: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各类荣誉奖项等)必须悬挂在项目单位的显眼位置,不得擅自摘除。否则,将取消该项目单位的扶持奖励申请资格。对已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项目单位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予以退回。
(五)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的申请材料依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审核。申请单位应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扶持奖励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除退还已获得的扶持和奖励资金外,还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永久性取消扶持奖励的申请资格。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扶持奖励资金在火炬开发区宣传办专项预算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火炬开发区宣传办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山火炬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
(旅游项目建设类)》
2.《中山火炬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
(旅游品牌建设类)》
3.《中山火炬区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
(旅行社游客留宿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