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火炬开发区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1-12

政策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试行)》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审计办公室联系,电话:89873731。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依法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18第11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59号令)、《广东省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粤府〔2018〕47号)、《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7〕101号)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政府及其他公有资金投资和以政府及其他公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及其他公有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有资金,财政资金或公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或区属公司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不在本范围但仍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就政府投资部分依法依规进行审计。

  第三条区审计办依法依规对火炬开发区投资的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及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其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区审计办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

  第五条区审计办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区审计办应聚焦主业、精准审计,重点关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等情况;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第六条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办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向区审计办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工程投资建设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应抄送区审计办。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详见附件1),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2)。

  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代建、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征拆及其他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区审计办。

  第九条 区审计办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区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区审计办每年底应当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年度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并通报有关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区管委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区审计办应当重视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审计专业人才,培养审计业务骨干和领军人才,改善审计队伍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并通过加强与其他部门交流学习,使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二条 区审计办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抓好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工作,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

  第十三条 区审计办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机构参加审计项目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暂行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区审计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意见建议,交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2年。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料清单

  2.承诺书

附件下载: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