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9873798。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兴业态,提升楼宇载体,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须为区内依法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行业门类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新兴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等服务业,总部企业扶持对象还包括非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区财政每年预算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支持服务业(含总部经济)发展。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专项资金中最高列支不超过1.5%的费用主要用于专家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估、审计和法律服务、“一事一议”项目尽职调查等。
第四条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可申请如下奖励:
(一)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注册登记3年以内,租用3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并签订一年以上租赁合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批发、零售业企业按照销售额,下同)超过2000万元未达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支付租金50%的年度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满足上述(一)注册登记和租赁条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支付租金50%的年度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现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际支付租金50%的年度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四)对纳入国民经济统计范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的,奖励差额部分),与上述(一)(二)(三)不重复补贴奖励。
(五)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纳入全市服务业规上限上统计名录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企业通过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为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或互联网平台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奖励与《中山火炬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增产的若干措施》主要举措(二)至(五)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拥有具体空间、专业运营团队、运行良好的服务业载体,若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行政部门认定,分别给予不高于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年度同一载体获得两项以上认定的,按最高的一项奖励。国家、省、市政策明确要求区按照比例配套资金的,在配套资金中扣减已获得的载体认定奖励金额。
第六条 经认定的服务业载体满足条件可申请如下奖励:
(一)本办法有效期内载体内同一行业门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净增入库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达5家以上的,按照每一家企业不高于5万元给予载体运营单位载体专业化奖励。单个载体运营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载体内企业首次认定为市总部企业的,按照每一家企业不高于10万元给予载体运营单位总部企业发展奖励。
(三)载体开展智能化、“互联网+”、公共服务设施等优化升级,投资经区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500万元以上项目,按不高于实际审计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于数字经济、会展经济、夜间经济、市场升级、服务型制造、新零售新业态、市场刺激等专项推动工作,按上级部门或区管委会工作部署给予支持。
第八条 对于购地购房类的大型服务业项目、服务业新兴领域重点示范项目以及其他特别重大项目,由区管委会另行议定支持标准。
第九条 对于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18号)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中府〔2020〕21号)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其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条 扶持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区经科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企业向区属总公司提交申报材料,区属总公司对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汇总后报送区经科局;
(三)区经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管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下拨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收入证明材料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同一项目已在区其他专项以相同事由申报扶持资金的,不再按照本办法给予资助。服务业载体内如经查实发生非法集资等违法案件,情节严重的,取消该载体扶持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政策明确要求区资金配套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原《中山火炬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开管办〔2018〕87号)同时废止,已按照原服务业办法办理入园的企业,可按原办法继续申报租金补贴、新设立和增资扩产项目奖励以及成长奖励。按照原办法申报成长奖励与本办法第四条、《中山火炬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增产的若干措施》主要举措(二)至(五)奖励不重复享受。
附件: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