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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2-05

  政策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9893855。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科技金融工作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我区科技金融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19〕89号)、《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金〔2019〕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不超过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对企业上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以下简称“四板挂牌”)、限售减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投资类企业等进行奖励(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负责专项资金申报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请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章  上市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上市扶持对象包括区内拟上市企业、已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四板挂牌企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第五条  区内企业上市扶持标准如下:

  (一)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企业成功在香港主板(H股)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主板(H股)间接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区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区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七)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在精选层挂牌的,再给予80万元奖励。

  (八)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首次挂牌的,当年前20名挂牌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以企业申报时间排序,若申报时间相同,以企业挂牌时间排序。

  第六条  企业获得上级资金扶持且资金非来源于区财政资金的,可叠加享受资金扶持。

  第七条  境外上市公司转A股上市,奖励总额相应扣减已获得金额;A股上市公司转境外上市,不再给予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奖励总额相应扣减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金额;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转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奖励金额相应扣减已获得奖励金额;已享受上市奖励,再转新三板挂牌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前期奖励金额已超过企业新三板挂牌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金额的,不再给予奖励。

  已获得上市奖励是指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奖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证监会受理奖励和成功上市奖励三个方面的奖励,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是指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备案奖励、成功新三板挂牌奖励和进入创新层奖励三个方面的奖补。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在我区证券营业部减持个人限售股的,按照其减持收入不超过2.9%给予专项奖励。

  高管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认可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在我区的,按照其年收入不超过2.9%给予专项奖励。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我区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在我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标准如下:

  (一)在我区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首次办理工商登记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在我区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募集资金额度分档次进行奖励:募集资金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募集资金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以投资初创期项目为主的天使投资基金企业募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募集资金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照前述标准给予奖励。

  (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所投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按企业项目退出的相关收入(无相关收入的按相关投资收益)不超过1.45%给予奖励,单次申报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应的基金管理企业可按相同标准获得扶持。

  (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的区内企业成功IPO上市,单个项目奖励50万元;投资的区内企业成功新三板挂牌,单个项目奖励20万元。

  (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将投资的企业迁入我区,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区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成立三年(含三年)以内的,视同新设立企业享受上述第(二)(三)(四)项奖励;成立超过三年的,只享受上述第(三)(四)项奖励。对应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享受上述第(三)(五)项奖励。

  (七)区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视同新设立企业,享受上述第(一)(三)(五)项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的受理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区经科局发布申报通知,确定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二)申报材料分批审批,受理窗口设在区经科局;

  (三)区经科局受理初审后再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上市扶持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辅导备案、上市受理、境内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四)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板挂牌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五)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新三板挂牌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六)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辅导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辅导备案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七)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市正式受理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八)企业上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成功上市奖励、上市公司迁入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九)企业香港上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香港主板上市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十)上市公司高管在我区证券营业部减持个人限售股的收入证明(减持限售股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十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年收入证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证明复印件,如验资报告、股东缴款回单等(设立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五)项目退出的相关收入或相关投资收益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退出收益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六)投资项目和退出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投资协议书、投资款转账凭证、退出协议或其他退出证明、投资款回收入账凭证等(退出收益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七)投资项目迁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投资协议书、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招引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八)投资区内企业IPO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证明材料复印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区内企业奖励申报所需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依据上述所提交的材料若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附件:1.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报表

  2.中山火炬开发区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