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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2-05

  文字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开发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9877373。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根据《中山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9〕3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是指孵化载体建设(含重点孵化载体)、企业培育、平台服务、产业链接、金融支撑、人才集聚、国际合作、氛围营造、生态打造等要素的集聚和体系化。

  第三条  孵化载体是指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孵化育成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科技产业园区是指市政府重点建设的集研发、孵化、加速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科技园区。

  重点孵化载体是指国家、省科技部门认定的孵化器或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加速器或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科技产业园区。

  第四条  设立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每年从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度的资助和奖励额度可根据当年财政预算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调整。

  第五条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区创新创业中心”)具体负责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在孵企业及孵化载体认定条件

  第六条  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内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地、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内。

  (二)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三)进入孵化器时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进入加速器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四)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五)在孵期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  区创新创业中心负责开展我区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专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孵化器。

  (二)孵化器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运营机构注册已满3年,并已在区创新创业中心完成备案。

  (三)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80%以上;属租赁场地的,需保证自申请之日起享有5年以上有效租赁期。

  (四)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4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五)孵化器拥有独立的、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不少于6人,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且经孵化器单位购买社保)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30%以上。

  (七)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

  (八)围绕我区主导产业,拥有清晰的专业化孵化方向及发展规划。

  (九)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建设在孵化载体内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十)当年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符合如下条件的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可申报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一)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科技产业园区,经区科技部门认定的专业孵化器。

  (二)在我区注册的法人单位。

  (三)已在区创新创业中心备案。

  第九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资助。

  同一孵化载体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予累加;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条  对于新认定的专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每年组织市级以上孵化载体纳入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建立的运营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A或B等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或80万元的资助;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际、粤港澳台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

  同一孵化载体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考核,评价结果均为A等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予累加。

  第十二条  对于重点孵化载体自建或合作共建的海外孵化器或离岸分支机构,按照建设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则上不得高于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市内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我区重点孵化载体建设,对于龙头企业自建的重点孵化载体或参与建设并成功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加速器,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科技产业园区,按照运营单位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则上不得高于10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于重点孵化载体为公共实验室、公共技术研发和服务平台建设所购置的公共科学仪器设备,按照其实际出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则上不得高于200万元。

  第十五条  成功引进港澳台在孵企业注册并已入驻的,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奖励,每年合计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于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区在企业培育方面取得成效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香港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家奖励。

  (二)在孵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3万元/家奖励。

  (三)在孵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赛获奖,一次性给予30万元/家奖励。

  (四)在孵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赛获奖,一次性给予10万元/家奖励。

  (五)在孵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市赛获奖,一次性给予5万元/家奖励。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不同级别获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本条所规定的孵化载体奖励,不重复支持。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孵化器内单个在孵企业可获得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租金补助:

  (一)2020年起入驻国家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自入驻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可一次性享受当年度实际租金全额补助。

  (二)在孵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一次性享受认定当年度实际租金全额补助。

  (三)在孵企业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赛的,可享受自入围当年起两个年度的实际租金全额补助。

  (四)在孵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赛决赛获奖的,可享受自获奖当年度实际租金全额补助。

  (五)在孵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市赛决赛获奖的,可享受自获奖当年度实际租金50%补助。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同时满足多项租金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补助,不予累加,且租金补助有效时段需在孵化期限范围内。

  第十八条  对于当年从我区孵化器中毕业,符合国家级孵化器毕业条件不少于两条且注册地仍在我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毕业企业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的孵化载体资助事项,由区管委会另行议定。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及指南为准,书面申报材料由区创新创业中心统一受理。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如无特殊情况,本办法所列明的资助项目均可同时申报。

  (二)在孵企业、毕业企业申报资金支持的,由所在(原)孵化载体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给相关区属总公司或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并推荐;孵化载体申报资金支持的,由相关区属总公司或主管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区创新创业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确定初步支持方案。

  (四)区经科局审核初步支持方案。

  (五)根据区经科局审核结果报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需用于孵化载体后续建设、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场地改扩建、服务平台和服务功能扩展、设备购置、运营团队专业化水平建设及薪酬激励、产业布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孵化基金、实施在孵企业租金减免、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等。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须单独列账、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区管委会将收回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