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5298683。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建设
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紧抓“双区驱动”发展机遇,加快珠三角(中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集聚高端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中财规字〔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指纳入研究院管理,联合多方共建,高效整合区内外政、产、学、研、资、介等创新要素,以我区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重点,以支撑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全产业链为目的的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区管委会批准设立、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中心建设,面向生物医药与健康、高端装备制造、光电、新一代电子信息、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重大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同时用于支持为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开展的技术开发和技术交易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经科局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立项合同、项目资金核准及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研究院负责编制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项目立项的初步意见,对立项项目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考核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区属总公司负责项目的审查推荐,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日常监管。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合同签署的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创新中心支持方向、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区内创新中心和区外创新中心建设:
(一)区内创新中心主要由区内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共建,主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检验检测、创业孵化、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
(二)区外创新中心主要依托国内首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中国科学院直属单位、企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区外科研机构建设,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提供关键领域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条 区内创新中心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进行研发、设计、试验、测试等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办公、科研场所等条件。申请认定时的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所购设备与申报的研发方向一致。
(三)创新中心拥有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全时全职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者不低于80%,非全职研发人员每年在创新中心的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具备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的能力,已与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签订多方共建协议。
(五)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管理模式高效,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核算制度。
(六)创新中心牵头单位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良好,申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并具备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质。
(七)针对我区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重大技术需求提出技术攻关或成果产业化方案,经专家论证方案切实可行。
(八)因违反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企业,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十一条 区外创新中心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作专员须在我区常驻,在依托单位和我区均设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二)依托单位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具备较好的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能力。
(三)创新中心建设目标明确,研发方向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需求,能够解决行业或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四)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模式高效。
(五)依托单位需与区内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或企业联合申报,技术攻关项目可实现成果产业化。
(六)依托单位与区管委会或区经科局已签订科技合作框架协议,针对我区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重大技术需求提出技术攻关方案,经专家论证方案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扶持标准如下:
(一)对通过认定的区内创新中心,按照不超过创新中心自筹资金投入的50%给予支持,单个创新中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采取事前资助。
(二)对通过认定的区外创新中心,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采取事前资助。
(三)创新中心建设期3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可享受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扶持资金拨付方式如下:
(一)认定后拨付合同资金总额的50%;
(二)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合同资金总额的40%;
(三)建设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10%的资金。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十四条 对我区企业购买世界前100强大学、国内首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中国科学院直属单位、落户在我区的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技术服务给予资助,条件如下:
(一)技术购买方需在我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已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购买方须提供与技术合同对应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等,凭证真实有效,卖方已在卖方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若为涉外技术合同,境内买方已代为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仅用于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技术转包、产品销售等非科技创新活动的技术服务,不予资助。
第十五条 购买世界前100强大学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除关联交易外,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技术履约额给予技术购买方不超过5%的资助,每个合同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每年每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购买国内首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中国科学院直属单位、落户在我区的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技术合同交易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除关联交易外,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技术履约额给予技术购买方不超过5%的资助,每个合同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年每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助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下半年集中受理。采取事后资助,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的认定由研究院负责组织实施,需经申报通知发布、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提出拟立项项目报区经科局审核、公示、区管委会审批、正式签订立项合同等程序。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扶持资金采取专户专账管理,由区经科局选定监管银行,创新中心建设单位在资金监管银行设立专项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根据申报书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第十九条 为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事前资助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能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等;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所需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关管理发生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应严格根据合同约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主要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在1个月内向研究院报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调整)、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研究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区经科局审定。需延期验收的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向研究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每个项目只可延期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内,创新中心应主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包含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经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至研究院备案,作为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根据立项合同书中约定的经济、技术、服务等指标组织专家对创新中心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创新中心,暂缓扶持资金的后续使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整改完毕后,创新中心可重新提交中期检查申请,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终止后续资金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结题验收按照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区经科局有权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格;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