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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9-13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解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火炬开发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

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保护耕地,保障承担耕地保护任务者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落实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9﹞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负责落实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耕地的土地所有权单位及其所属社区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落实以下工作:

  (一)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

  (二)依法在耕地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落实本级财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五)按照规定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二条 耕地保护范围为每年度本辖区土地利用调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围,包括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耕地面积按每年度土地利用调查的现状耕地面积为依据;基本农田面积按市政府与区管委会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依据。

  第三条 耕地保护补贴工作在区管委会组织下开展,具体由区社区局牵头,会同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社区和其他责任单位落实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耕地保护市级补贴)等耕地保护经济补贴资金的统筹使用。

  区社区局:统筹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包括指导社区落实耕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耕地整治修复、设施和生态建设、地力提升与监测;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和其他耕地补偿资金分配;对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基本农田依法使用、耕地土壤污染等情况进行检查等。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火炬开发区分局:落实耕地保护补贴范围和面积的确认、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对违法占用耕地情况进行检查。

  区财政局:按照每年省、市级补贴资金文件要求划拨资金到各社区及责任单位资金账户,并对耕地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各社区:积极配合做好耕地保护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管理及收支情况公示;每年3月20日前整理好上一年资金收支明细单据报送区社区局。  

  第四条 耕地补贴对象是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社区和其他责任单位。

  耕地保护补贴资金包括省级财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以及市、区财政筹集生态补偿资金。

  第五条 各用款单位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每年按实际核定面积直接补贴给承担相应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社区。

  (二)由区管委会统筹使用的资金委托区社区局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本辖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由社区及其他责任单位使用的资金由社区及其他责任单位按规定使用;如因下达资金数额较小不便使用,可由对应的社区和其他责任单位书面提出申请,把相应资金交由区管委会统一调配到区社区局统筹使用,资金用途按第六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六条 补贴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社区资金,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耕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整治和农田集约经营等;

  (二)提升地力,包括土壤有机质提升、增厚耕作层、科学施肥技术、地力监测点的建设和监控;

  (三)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包括社区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贴;

  (四)社区公益公建事业,包括精准扶贫开发、社区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等。

  第七条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火炬开发区分局联合区社区局、区财政局每年度组织对社区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每年3月底前把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对应上级主管部门。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社区及其他责任单位,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且在年度内没有复耕复绿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属于耕作轮休外,耕地及基本农田抛荒、荒芜面积超过保护责任面积1%或连片10亩以上,时间超过6个月。

  (四)耕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