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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4-12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文字解读:《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9873806。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7日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专利创造、管理、保护和产业化水平,优化知识产权环境,促进珠三角(中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市监〔202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专利资金的组织申报和审核。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利资金扶持对象为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我区工作的个人。共同拥有专利的,资金申请人应当是第一专利权人。

  第五条专利资金的支持范围如下:

  (一)国家、广东省专利奖;

  (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三)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配套资助;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配套资助;

  (五)专利转化标准资助;

  (六)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支持的专利项目。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

  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25万元;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15万元。同一年度获多项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对保费按照市资助标准最高1:0.5配套。

  第九条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产生银行贷款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的,分别按照市资助标准最高1:0.5配套。市、区两级对利息的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对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对评估费用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第十条专利转化标准资助的条件和标准。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专利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按市资助标准最高1:0.5配套。

  第十一条 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支持的专利项目,以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准。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每年的申报时间、申报专题和申报材料等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区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交申报材料,需先提交至产业集团类总公司、创新创业中心,由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根据企业的实际运作情况提出意见后报送至区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区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获批后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流程拨付,因申报单位或个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的,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凡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可随机审查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权要求资金申报主体一次性补充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一)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

  (二)假借区内企业名义骗取财政资金;

  (三)具体实施主体与资金申报主体不符;

  (四)其他与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有关规定不符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所称我区包含中山港街道和民众街道。

  第二十本办法由区专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对于上一年度本应申报扶持而尚未组织申报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民众街道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工作的个人专利资金支持事项自2021年8月4日起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