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图解:《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9893700。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绩效,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激发创新能力,营造崇尚创新、勇于突破、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立项的事前资助类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结题。结题分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委托区经科局组织的结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项目结题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科技项目结题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每年可从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3%的费用用于科技项目的管理,管理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结题、项目检查等产生的专家评审(论证)费以及本办法规定由区经科局承担的专项审计报告费等。
第二章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项目结题以项目合同(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主要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指标的项目,须按本办法进行终止结题。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书期满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结题的,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经科局提出延期申请,并在相关延期申请获批后生效。由国家、省、市立项,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配套支持项目经上级批准延期验收的,视作区级科技项目延期。项目延期最多申请2次,每次不超过1年。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结题,一般情况下,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资料必须有以下要件: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大纲见附件2);
(五)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支出明细账;
(六)恪守诚信承诺书(附件3);
(七)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对标项目合同书中预设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专利申请和授权等证明材料。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把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纳入验收结题申请材料;
(八)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项目经费调整情况须在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中的各项费用,间接费用不可调增,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科研预算调整管理制度,须保留直接费用预算调整的测算依据和相关佐证材料备查;合作研究单位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报区经科局备案。项目总预算经费可以调增或调减,但调减的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合同书规定总投入经费的20%。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间接费用主要指承担项目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方面的消耗,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验收结题前,须进行财务专项审计或经费决算,其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由区经科局出资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30-100万元(不含3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资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可从项目资金间接费用中列支;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支出明细账。
财务审计主要是审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实现情况,项目资金包含已拨付的财政科技经费和项目承担的自筹经费两部分。自筹经费应按合同书的要求比例落实到位。
第十条 由国家、省、市立项,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配套支持的项目验收结题,参照上级验收结题结果进行后续处理,不再单独组织验收结题,但项目财务审计或经费决算材料必须同步披露区级配套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一般在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结题评审。项目验收结题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和材料验收结题两种方式。
(一)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区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项目,应安排会议(现场)验收,组织专家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会议(现场)验收需要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名财务专家),通过集体评议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
(二)材料验收结题。区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以审核验收材料为主,一般不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材料验收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有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组长,综合其他专家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题专家、相关组织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被审查的技术、财务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区经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区经科局应与结题专家及相关组织和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内容和期限。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结题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均不能作为结题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结题工作。
第十四条 区经科局在组织项目验收结题评审时,应根据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按照随机、轮换、回避和保密等原则抽取专家,专家名单原则上来自中山市科技咨询和评估专家库或中山高新区智库,组长一般由技术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 验收结题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应在验收结题专家组意见表(附件5)明确表述。
(一)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可评定为验收通过。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评定为不通过:
1.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协议约定指标完成度的除外);
2.投入的自筹资金不足合同约定额度的50%的;
3.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
4.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等;
5.其他专家组认为不宜验收通过的情况。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区经科局通过正式文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附件6),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结题。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第三章 项目终止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终止结题是指在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无法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研发内容和任务指标时,对项目执行终止处理的程序,项目终止结题分为主动终止结题和被动终止结题。
(一)项目主动终止结题,适用于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主动提出结题申请的下列情形:
1.超过合同执行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或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后3个月内,验收申请材料质量达不到验收结题评审要求,无法通过区经科局审核的;
2.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指标的;
4.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或经证明认为项目技术路线不先进、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的;
5.完成项目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等基础支撑条件未落实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6.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采用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7.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或不愿继续在区内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8.存在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正常实施的。
(二)项目被动终止结题,适用于下列情形:
1.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整改要求第二次申请验收结题的;
2.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或因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完整性达不到验收评审要求的;
3.因项目组织管理不力,造成项目工作停滞、延误或资金管理混乱,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督检查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通过的;
4.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等变故,导致企业被撤销、注销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办理验收结题的;
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行为等,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限期整改不通过的,区经科局要求按照终止结题处理的;
7.存在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主动终止结题,应提交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附件7),通常参照申请项目验收结题流程办理,但须在项目总结报告中详细说明项目终止原因。区经科局组织项目终止评审时,由专家出具项目终止结题专家组评估意见(附件8),评估意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终止原因、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等内容。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财政资金余额部分不再拨付,项目未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按要求退回区财政部门。
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合理制定科研项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区经科局根据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选择监督检查对象,对于执行期内的项目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在项目立项满1年后进行;对存在执行进度相对缓慢等情况的项目可增加现场监督频次。
检查和抽查一般在相对集中时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与省、市信息共享和互认。
第十九条 区属总公司等项目主管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监管职责,主动查找并及时发现问题。对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等行为,或存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的,应及时提出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有关处理建议,呈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财政拨款、追缴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报区管委会审定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参照省、市有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建立项目结题及管理的信用制度,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和项目负责人等。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信用评价分信用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评价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视同于区信用评价。
在区经科局作出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决定后,未按要求退还财政资金的视为严重失信。对于此前发生的应退财政资金未按要求退回的情形参照本条款执行。
省、市未认定信用评价但实际存在失信行为的,由区经科局调查后报区管委会审定其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失信惩戒措施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信用评价为一般失信的,取消其2年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申请支持资格且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
(二)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的,取消其5年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申请支持且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项目结题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失信惩戒期内的相关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整改完毕、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区管委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区管委会委托区经科局对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对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且依申请恢复相关资格。经省、市科技部门核实修复的信用视同于区信用修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获区奖励性资金支持,但上级无经费支持的事前资助类项目,采取财务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