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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连片“工改工”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修订)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5-17

  政策解读:《火炬开发区关于连片“工改工”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021年8月1日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4月19日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火炬开发区关于连片“工改工”专项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请示》予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全市发展创新主引擎,打造全国一流高新区,推进火炬区低效工业园连片改造升级(以下简称:连片“工改工”),根据《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中府〔2020〕93号)、《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4号)、《关于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中府〔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火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区连片“工改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探索政企联动改造新模式,统筹土地资源二次配置,提升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集成公共公用配套,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火炬区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为了激活市场主体改造活力,促进产业项目快速建成投产,火炬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工改工”项目。凡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可以申请奖励资金。

  第四条  为了招引优质产业项目,加快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改造主体需接受区经济主管部门及区属公司的商务辅导。区管委会授权区属公司与改造主体签订商务协议,履行商务监管责任。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奖励只适用于区管委会认定的连片“工改工”片区内全面或局部改造为工业用途的项目,具体包括改造为一类工业(M1)、二类工业(M2)和新型产业(M0)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用地已纳入广东省“三旧”标图建库。

  第七条  项目改造应当符合片区单元计划指引要求,按单元管控指引实施归宗改造或单宗改造。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可调整项目改造模式。

  第八条  项目宗地面积不得小于10亩。宗地面积小于10亩的地块,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参与改造。

  (一)通过单一主体归宗方式整备为不小于15亩的地块。

  (二)通过与相邻地块整体规划、建设,面积不少于15亩,且地块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跨宗地集中设置、整体核算的地块。

  (三)通过托管共建方式归宗整备为不小于15亩的地块。

  第九条  改造后项目用地净容积率不低于2.5。

  第十条  新建工业厂房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楼层高度不低于4.5米;配建的车库层高不低于2.8米且不高于3.5米。因特殊生产工艺需要,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新建工业厂房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4KN/m2且满足入驻产业承重要求。因特殊生产工艺需要,经区管委会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改造后项目应当符合火炬区产业发展标准,亩均年贡献不得低于商务协议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对动工实施奖励。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符合本实施办法的改造项目,对新建计容建筑面积按39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对新建计容建筑面积实施奖励。

  (一)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对改造项目新建计容建筑面积按3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项目采用单一主体归宗方式、托管共建方式实施改造,奖励标准提高至400元/平方米,改造后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4500万元。     

  (二)对分期开发的项目,按当期改造用地面积占整宗用地面积的比例折算新建计容建筑面积奖励标准。项目经分期开发后,完成整体改造,对新建总计容建筑面积,可按本条标准重新计算奖励金额,扣除已支付的奖励金额后进行奖励。

  (三)对局部拆改建、局部加扩建类的项目,以局部改造部分用地面积占整宗用地面积的比例折算新建计容建筑面积奖励标准。

  (四)对连片“工改工”片区内未纳入省标图建库的改造项目,符合本章约定的其他标准,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对新建计容建筑面积按本条标准实施奖励。

  (五)如果改造主体选择申报区“工改工”专项资金奖励,且符合《关于促进村镇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中府〔2022〕11号)第八条规定的,改造主体应先申领市财政奖励资金,再申领区财政奖励资金,累计申领标准不超过本条规定。

  第十五条  对贷款实施奖励。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对改造主体使用火炬区认可的“工改工”金融贷款产品给予利息奖励。改造主体可选择一笔贷款,按照实际已支付利息的50%享受奖励。贷款利息奖励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改造投产后项目,按亩均年贡献实施奖励。

  (一)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在改造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备案后,视改造范围内入驻企业的亩均年贡献作阶梯式奖励。其中,亩均年贡献60万元以上不足70万元的,每亩用地奖励15万元;以此为基础,亩均年贡献每增加10万元的,每亩用地增加奖励3万元。连续奖励3年,逐年核算奖励金额,不设奖励封顶值。

  (二)对分期开发和局部改造项目,难以单独核算改造范围内入驻企业亩均年贡献的,可按新建计容建筑面积与整宗用地计容建筑面积占比折算亩均年贡献奖励标准。


第三章  奖励的发放方式及时间节点

  第十七条  专项奖励资金在不突破奖励资金池总量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工程开发建设进度,分期分阶段拨付。

  第十八条  对动工实施奖励,当主体工程达到“±0.00”后,全额支付动工奖励金额。

  第十九条  对新建计容建筑面积实施奖励,当主体工程达到“±0.00”后,支付新建计容建筑面积奖励金额的10%;当主体工程封顶后,支付新建计容建筑面积奖励金额的50%;当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备案后,支付新建计容建筑面积奖励金额的40%。

  第二十条  对贷款实施奖励。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备案后,改造主体还清贷款并结清银行利息后可申请贷款奖励。

  第二十一条  按项目亩均年贡献奖励。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备案后第二年起,按自然年度连续3年,逐年核算奖励金额并拨付。对分期开发的项目,按第一期完成综合验收备案计算本项奖励时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可分期、分阶段、分类型,向区属公司提出专项奖励资金申请,相关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改造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复印件;项目改造主体为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火炬区“工改工”专项奖励资金申报表》。

  (三)申领动工奖励,提供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复印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领新建计容建筑面积奖励,提供项目相关建设进度证明材料。

  (五)申领贷款奖励,提供借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证明、付息证明和还款结清证明,银行出具关于贷款资金只用于该项目改造并未作其他用途的书面证明等材料。

  (六)改造主体与区属公司签订的商务协议。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区属公司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区住建部门负责审查动工奖励、新建计容建筑面积奖励的申报项目。区税务部门负责核算项目亩均年贡献情况。审查意见汇总报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区工改主管部门向改造主体支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管委会设立“奖励资金池”,年度奖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超过年度奖励资金池的金额流转下一年度拨付或取消奖励。取消奖励的,不向改造主体支付任何形式补偿或赔偿。

  第二十五条  区属公司拟定项目奖励计划方案,区工改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备案前,改造主体申报奖励,区属公司可参考申领的奖励金额,要求改造主体提供抵押担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等。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备案后,抵押担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等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如果改造项目逾期超过180个自然日仍未完成综合验收备案的,改造主体需退回依照本实施办法领取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八条  亩均年贡献考核期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连续5年。对分期开发项目,以第一期完成综合验收备案后起算整体项目的亩均年贡献考核期。

  第二十九条  亩均年贡献考核期内,亩均年贡献最高两年的平均值未达到商务协议约定,改造主体需按比例退回依照本实施办法领取的奖励资金,但不包括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申领的市财政奖励资金。

  第三十条  若改造主体存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违约情形,区管委会指定区相关部门或区属公司追讨奖励资金。根据区相关部门或区属公司要求,改造主体未能按时足额退回奖励资金的,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按照考核改造主体的原则,如果项目在考核期内出现分割转让、租赁(含转租)等情形,改造主体仍对项目的整体产出效益承担被考核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改造主体本着自愿原则,按本实施办法申报区“工改工”专项资金奖励,或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4号)申报亩均年贡献奖励。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含事项)同时符合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火炬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改造主体需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并承担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风险。一经发现并查实,区管委会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依法依规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火炬区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包庇弄虚作假、监管不力等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区管委会所有,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工改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山港街道行政区划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