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纾困发展信贷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纾困发展信贷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9893703。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10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纾困发展信贷
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助企纾困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共渡难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及有关系列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企业纾困发展信贷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包括1亿元(首期5000万元,视业务运作情况增加规模)中小企业成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下称:风险补偿金)和每年不超过4000万元专项信贷融资补贴资金,用于开展中小企业成长信贷业务(下称:成长贷业务)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贷融资进行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长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向纳入《中山火炬开发区成长信贷企业名录库》(下称:《名录库》)内企业发放的以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的贷款业务,并以风险补偿金对银行所产生的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第四条 区内登记注册的银行可申请成为合作银行,区内登记注册的融资担保公司可申请成为合作融资担保公司。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下称:区经科局)与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公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商讨重大事项、协商解决方案,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纪要形式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联席会议由区经科局组织召开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上报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区经科局负责如下工作:
(一)审核成长贷企业入库、信贷项目备案、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公司申请;
(二)管理、监督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调拨、核算以及补偿等;
(三)对成长贷业务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或开展绩效评价;
(四)信贷融资补贴审核工作;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风险补偿金进行管理,负责如下工作:
(一)开立风险补偿金母、子账户,并负责账户管理及资金核算管理;
(二)负责各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的核定、调拨、跟踪、补偿,协助追偿不良贷款及核销风险补偿金损失等具体事项;
(三)报送风险补偿金母、子账户资金调拨情况;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合作银行负责如下工作:
(一)作为风险补偿金子账户的开立银行;
(二)提供不低于风险补偿金20倍数额的实际贷款金额;
(三)加大融资扶持力度,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审查、发放和管理信贷业务;
(四)负责成长贷企业不良贷款的追收,提起诉讼,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立案后,办理风险补偿金补偿手续;
(五)根据本办法按照相关比例和程序扣划、分账、审核、监督风险补偿金子账户;
(六)对成长贷业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控;
(七)定期向区经科局报送成长贷业务数据,并确保报送的数据准确、真实、及时;
(八)配合对成长贷业务开展绩效评价;
(九)提供其他便利的融资业务。
第九条 合作融资担保公司负责如下工作:
(一)承担成长贷业务风险补偿金分摊;
(二)加大担保扶持力度,为成长贷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
(三)协助办理风险补偿金补偿手续;
(四)协助定期报送成长贷业务情况;
(五)配合成长贷业务其他工作。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业务运作和管理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用于开展成长贷业务,以风险补偿资金池撬动合作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投放量。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扶持对象是指纳入我区《名录库》的企业。入库条件如下:
(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我区注册时间2年(含)以上;
(二)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4亿元以下(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依据企业规模的不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增速要求;
(四)具有明确的融资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提供不同额度增信贷款,企业划分为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及1亿元(含)至4亿元等四个类型,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速分别不低于20%、15%、10%、5%,单个企业贷款规模分别不高于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具体如下表:
区内其他重点扶持企业由区经科局报区管委会审定后纳入成长贷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区经科局发布区内企业入库的申报通知,并对企业提交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纳入《名录库》。
第十四条 《名录库》企业申请成长贷业务流程如下:
(一)《名录库》企业自主选择合作银行,企业每年只能选择1家合作银行办理成长贷业务。
(二)合作银行根据各行内部操作规程对《名录库》企业和贷款资金用途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贷款合同签订及落实相关放款手续。
(三)合作银行须在完成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备案贷款信息,向区经科局报备贷款合同、借据、贷款入账回单和实际贷款项目表等。
合作银行发放贷款额度超过备案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该银行自行承担风险;合作银行放款后无故逾期未报备的,银行对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得享受风险补偿。
(四)备案后区经科局对企业信贷材料进行审核。若银行提供的资料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该笔贷款不享受风险补偿;若企业提供的资料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该笔贷款不享受贴息,且该企业将被移出《名录库》,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
第十五条 成长贷业务应单独签订合同,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确定,合作银行应尽可能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每季度初向区经科局报送已发放成长贷业务清单和不良贷款项目跟踪情况,每年年末提交成长贷业务报告,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成长贷业务顺利开展。
合作银行应确保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如发现银行出现错误数据的,合作银行应书面向区经科局说明原因;如出现3次(含)以上报送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区经科局有权通知受托管理机构收回存放在该合作银行的全部成长贷业务风险补偿金。
合作银行连续6个月未开展成长贷业务的,区经科局经审定后有权终止与该合作银行的成长贷业务项目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当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达到5%(含)以上时,经商议后,将暂停该银行成长贷业务;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经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后,可恢复成长贷业务。不良贷款率=逾期贷款余额/成长贷信贷余额×100%。
当发生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金资金池承担的累计补偿金额达到风险补偿金母账户总规模的50%(含)以上,暂停成长贷业务3个月;整改后可恢复成长贷业务。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设立风险补偿金母、子两个账户,母账户存放出资的全额风险补偿金,子账户存放作为实际开展成长贷业务从母账户划拨的风险补偿金。
受托管理机构存入、补充和处置风险补偿金前,应向区经科局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金所产生的利息净收入,最高可提取上年度利息收入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管理风险补偿金的业务补贴,经区经科局同意后由受托管理机构结算提取。
结余利息纳入风险补偿金资金池滚动使用。
产生的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资金优先从风险补偿金的利息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从风险补偿金本金中补足。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子账户管理方式如下:
(一)受托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金子账户,每季度根据上季度成长贷业务实际发生金额,按照5%的比例核算是否需要补充风险补偿金,经区经科局备案同意后相应从风险补偿金母账户调拨至子账户。如存放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余额少于上季度末信贷余额的5%,则按差额补充资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余额等于或多于上季度末信贷余额的5%,则暂停补充资金、回拨至母账户或转至风险补偿金不足的合作银行。
(二)各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以风险补偿金出资总规模为限,如拨付至各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已达到出资总规模,且暂时无法释放出风险补偿金覆盖新增信贷所需的风险补偿金,则合作银行暂停开展成长贷业务,按普通贷款审批发放,待有额度后再开展成长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风险分摊比例如下: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金额以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金分摊金额为准,以风险补偿金出资总规模为限。
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当单个合作银行的成长贷业务的代偿率超过3%时,担保公司将不予代偿,超出部分的风险由该合作银行承担。待该合作银行成长贷业务的代偿率降至3%以下时,担保公司重新启动代偿。代偿率=单个合作银行累计发生未清偿金额(未清偿金额指贷款金额扣除已清偿部分金额)/该银行成长贷业务本合作年度内发放贷款总额。
第二十三条 贷款风险处置如下:
(一)当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追偿。贷款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催收措施,追索回的资金不足以偿还银行债权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追偿。
经催收,逾期贷款本金或利息超过30天仍未还款的,合作银行可书面向融资担保公司提出风险代偿申请及方案,融资担保公司按其单笔贷款本金分摊风险比例核算后向合作银行支付风险代偿金。
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立案后,由合作银行凭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文书及相关材料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初步意见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受托管理机构按单笔贷款本金分摊风险比例核算后向合作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
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风险补偿时必须声明同一笔贷款未获得市、区两级其他贷款风险补偿。
(二)获得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仍按企业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扣减受托管理机构和合作融资担保公司支付的风险补偿代偿款)进行主张,执行债务追收程序和处置抵(质)押物。
追收及处置抵(质)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按该笔贷款对应风险补偿金分摊比例偿还风险补偿金本金、合作融资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代偿金本金及合作银行贷款本金,其次偿还合作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代偿金按照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剩余部分补回企业损失。
第二十四条 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并对企业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后,企业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后,追收所得抵扣追索费用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产生净损失的不良贷款,完成上述追偿程序后2年内经银行穷尽法律等相关合法途径追收,确实无法再追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出具报告并附上相关追偿材料报区经科局。
(二)区经科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区管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合作银行不再承担追偿责任,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材料核销该笔成长贷风险补偿金损失。
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每季度将成长贷业务清单、风险补偿金拨付以及风险补偿情况上报给区经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待成长贷业务全部到期后终止,终止运作时区经科局按照相关程序对资金进行清算,风险补偿金有盈余的,在设立期限届满后1年内将余额归还区财政资金账户。
第四章 信贷融资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信贷融资补贴对象为我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获得成长贷业务、科技信贷、助保贷、纳入合作范围信贷业务的企业,贷款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长贷业务企业在未发生逾期情况下结清贷款本息后给予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按照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80万元;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市级信贷项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获得市科技信贷或助保贷的企业,在未发生逾期情况下结清贷款本息后给予贴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市级有贴息的,市、区两级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
第三十条 为缓解区内企业受疫情散发影响,引导我区登记注册的银行机构对区内企业给予优惠利率信贷业务,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前发放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新增信贷业务(不含转贷),可纳入合作范围信贷,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每家企业只可选择一笔贷款申请贴息,同一贷款项目如获省、市或区级贴息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纳入合作范围的新增信贷放款后银行及时到区经科局备案,企业在申请贴息时无需结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只可选择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中的一条申请资金补贴,企业在申报融资补贴资金的同时申请区内其他政策贴息补助的,同类补助只能选择其一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如经查实存在重复享受的情形,企业应无条件退还重复享受的补贴及该补贴按照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三十二条 资金补贴集中受理和审核,由区经科局负责组织申报,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区管委会审定。
如发现企业申请补贴材料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企业应无条件退还已获得补贴及该补贴按照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受托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和收支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严格监管,确保风险补偿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受托管理机构指定专人管理风险补偿金母、子账户和会计账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申报通知申请入库和资金补贴。若企业未按通知要求申报,取消其申报资格,不得享受资金补贴。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近三年在产业扶持资金、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的,不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扶持;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将该企业移出《名录库》外,还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火炬开发区”“我区”包含中山港街道和民众街道。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管委会所有,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经科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期满终止不影响依照本办法备案成功并在有效期内完成放款手续的贷款所享受的风险补偿和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