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88293716。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火炬开发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审批流程,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火炬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程变更提出及审查
第三条 工程变更的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有利于功能使用安全;
(二)不符合程序的工程变更,不予审批,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三)工程变更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四)工程变更应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或缩短工程使用寿命;
(五)不得将工程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六)工程变更应符合合同约定,真实准确,资料齐全,手续齐备。
(七)工程变更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业主、使用、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视为发包人提出。
第四条 工程变更依据包括有关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要求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质量标准等。
第五条 工程变更内容包括:
(一)增加或减少施工图设计中任何工程的数量;
(二)取消施工图设计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三)改变施工图中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四)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五)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六)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七)其它引起合同价款或工期重大变化的情况。
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洽商,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文件。
下列情形变更时导致承包人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的不予补偿,导致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由于承包人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二)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施工导致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三)由于承包人投标时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要求变更的项目。
第六条 变更提出、审查操作程序如下:
(一)变更提出方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交监理单位初审;
(二)监理单位5天内完成《工程变更申请表》初审,并及时组织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召开会议,形成工程变更会议纪要。其中单项变更增加投资1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需组织专家论证变更方案;
(三)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进行变更设计,并将设计修改通知单、图纸及工程量变化清单交建设单位审核;
(四)承包人根据已审核的设计修改通知单、图纸、工程量变化清单、变更会议纪要等资料编制工程变更预算,交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
(五)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变更申请表》、设计修改通知单及图纸、工程变更预算,填写《工程变更审批流程表》,设计、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批流程表》批注审核意见。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与流程
减少工程投资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审批。增加工程投资的工程变更,按规定流程逐级审批。
(一)非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后总投资额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要求的,按建设单位性质类别,对应执行该类工程变更的审批。
1.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批。
2.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区属企业的,工程变更按区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规定审批。
3.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其他单位的,工程变更由该建设单位审批。
(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按建设单位性质类别,对应执行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与流程。
1.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与流程顺序如下:
(1)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建设单位是行政单位的,由该单位审批;建设单位是事业单位的,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批。
(2)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投资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5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批。
(3)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投资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200万元以下,由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4)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投资2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万以下的,经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按流程报区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
(5)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投资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按流程报区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议研究。
(6)经区主任办公会、党工委批准的工程变更实施后,该工程继续发生变更的,累计增加投资低于100万元的,由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累计增加投资100万元(含本数)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区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累计增加投资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由区党工委会议研究。
2.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区属企业的,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与流程顺序如下:
(1)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按区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执行。
(2)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投资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200万元以下,经区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审批后,报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3)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投资2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万以下的,经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区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报区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
(4)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投资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区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报区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议研究。
(5)经区主任办公会、党工委批准的工程变更实施后,该工程继续发生变更的,累计增加投资低于100万元的,由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累计增加投资100万元(含本数)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区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累计增加投资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由区党工委会议研究。
3.建设单位为其他单位的,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与流程如下:
(1)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按建设单位规定的审批流程执行。
(2)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投资50万元(含本数)以上20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报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
(3)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投资2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万以下的,经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按流程报区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
(4)工程变更单项或累计增加投资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经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按流程报区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议研究。
(5)经区主任办公会、党工委批准的工程变更实施后,该工程继续发生变更的,累计增加投资低于100万元的,由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累计增加投资100万元(含本数)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区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累计增加投资3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由区党工委会议研究。
第三章 变更实施及现场核量
第八条 经批准后的《工程变更申报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承包人执两份。
第九条 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令,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第十条 工程变更如有增加投资的,全部或分项、分段施工完成后15天内、隐蔽工程覆盖前,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签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签证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不予签证。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如有减少投资的,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在工程变更完成后15天内办理签证,超过时限将记录其不良诚信并上报。
第十二条 承包人提出签证要求时应提交施工记录、测量资料、工程量计算图式、计算过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签证单》批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通过签证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通过签证确认的变更工程量,不予结算。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增加项目,不予结算。
第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材料回填前,应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测量(5万元以上的土石方回填须委托有资质测量单位进行第三方测量)、核实工程量,否则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 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半成品构件等运费单列的工程量,应在确认数量的同时确认运距。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不予签证:
(一)缺乏合同依据、无变更手续的工程量;
(二)超过批准变更范围的工程量;
(三)已覆盖、未经核实的隐蔽工程量;
(四)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
(五)逾期不提出签证要求的增加工程量。
第四章 管理办法执行时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区发布的有关工程变更的管理规定、通知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