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图解
各有关单位:
现将《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中山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农农规字〔2022〕2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优做强优势特色农业产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农业高质高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意义
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我区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也是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动力。打造一批规模效益显著、产业特色鲜明、带动能力突出的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高质量推进我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农业品牌宣传推介和产销衔接,培育一批优势特色农产品,可拓展提升我区农业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扶持范围及资金保障
(一)扶持范围
本方案中申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在我市合法登记注册(或在市农业局备案)的并在我区(含中山港街道、民众街道)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方式为“以奖代补”的原则开展,参照《中山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农农规字〔2022〕2号)的补贴标准,对我区获评市级或更高级奖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再奖补,以鼓励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创建名牌产品,推动质量强区工作。
(二)资金保障
由农业服务中心年度预算项目列支,对符合本实施方案建设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三、建设内容及标准
(一)主体培育专题
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创建一批示范社、示范农场。评为市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获得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为省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获得一次性奖励5万元。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创建一批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评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获得一次性奖励8万元;评为省级或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获得一次性奖励12万元。(具体发放按本方案第四点资金管理标准执行)
(二)品牌创建专题
1.品牌建设项目。对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事业单位、涉农机构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组织,其申报的本区地产农产品在农业农村部成功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
2.产品质量认证项目。对通过绿色食品(农产品)首次认证的主体奖励10万元、通过无公害农产品首次认证的主体奖励8万元。通过复审续展或换证的,每个主体奖励3万元,同一主体3年内不重复进行奖励。
四、资金管理
(一)奖励补助遵循“以奖代补”的原则,采取一次性发放补贴模式。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2.项目评审、认定资料(公告、文件等)或证书(牌匾)等证明材料;
3.项目承诺书(详见附件3)。
(二)获奖主体提供有效获奖证明(获奖证明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之日起算),农业服务中心列入次年年度预算,获奖主体于次年获得相应补贴奖励。
(三)同一项目获市级、省级或更高奖项,补助金额以最高项目补助为准,不重复奖补。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请我区相同类别的奖补资金。
(四)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奖补资金。
1.申请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或以上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情况的;
2.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3.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养殖类)未加入广东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的,及未开展农安信用评价或农安信用评分或评级较低的,未使用广东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用证不符合实际(如虚假开证,乱开证,不规范开证等)的;
4.申请主体提交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补齐的。
五、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由申请主体提交相关获奖证书或相关项目的评审、认定资料,并填写申请表,报农业服务中心初审并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交由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交由农业服务中心进行补助资金发放。
六、附则
本方案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山港街道、民众街道农业主管部门承担。
本方案按照属地原则,中山港街道主体奖补资金申报事宜由中山港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及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与社会事务局进行审核发放,民众街道主体奖补资金申报事宜由民众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及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发放。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火炬党政办〔2019〕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办理流程
2. 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资金申请 表
3. 项目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