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先进制造业扶持办法》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先进制造业扶持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9893850。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先进制造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3〕23号)、《中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中府〔2022〕1号)等文件精神,并依据《中山火炬开发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2023〕1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如下:
(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含新增厂房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扩产项目、总部在我区的“一区多园”项目),主要包括高端装备、光电、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等国家、省、市鼓励类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重点引进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产业链关键项目;
(二)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其他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事项;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四)其他需要资助的事项。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评价为一类的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详见附件1、2、3)且当年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在3%及以上,投产后前2年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时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6%给予奖励,后3年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时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3%给予奖励。如项目在投产5年内被评为总部企业,则自评为总部企业当年起,本项扶持将扣除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第五条评价为一、二类的租赁类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详见附件2、3)且当年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在3%及以上,正式投产3年内,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当年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厂房(含办公楼)底层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其余楼层最高不超过18元/平方米·月。其中,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当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的,当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销售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当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对已通过市、区项目准入的供地类项目,在纳入我区“一套表”统计后,给予过渡性厂房补贴,期限最长2年。补贴标准为厂房(含办公楼)底层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其余楼层最高不超过18元/平方米·月。其中,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当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的,当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销售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当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对于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炉窑及锅炉的企业,通过实施环保改造工程等获得管理等级提升的给予奖励。实施环保改造工程后,提升一个等级的,给予环保改造工程投入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提升两个等级的,给予环保改造工程投入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开展厂区雨污分流工程改造的企业,雨污分流管道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的,给予改造工程投入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展污染物过程管控能力提升,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合格的,给予工程投入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鼓励通过标准通信接口、协议转换、传感设备、边缘计算等采集方式实现生产过程和物流过程设备信息、产品参数等数据在平台上汇集,开展设备数字化管理、设备在线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产能提升、节能降耗、质量管理等分析应用。经专家评审,根据项目数字化改造程度,给予项目投资总额5%至20%的资助,单个项目原则上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建设技术水平高、集成能力强、行业应用广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面向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面向特定技术领域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新增服务我区工业制造业企业数量首次达到50家、100家、200家以上的,经专家评审,按照其软件开发费、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最高30%给予补贴,每个平台分别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已获得本办法奖励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的,按照增量部分奖励。
第九条通过市级自愿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自愿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增加奖励2万元。
第十条对区内企业为主办或承办单位举办的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和产业峰会,给予不超过50%的会务费资助,其中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学术研讨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支持区内规上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如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长15%(含)以上,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一次参展奖励1万元;如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增长30%(含)以上,对该企业第二次参展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对区内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并获得市商务局资助的,给予1:1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展会支出。
第十三条对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并获得中山市出口信用保险事项扶持资金的一般企业,按其获得市支持资金总额1:1比例配套扶持,最高支持金额3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经济贡献大、对我区经济和科技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区管委会批准,可另行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经科局承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符合《中山火炬开发区扶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开管〔2021〕17号)支持条件的项目,可以继续获得该办法的支持。
附件1
工业项目评分表(建设类)
附件2
工业项目评分表(租赁类)
附件3
工业项目评分说明
一、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地价款、厂房建设费、装修款、设备费用;租赁类项目投资总额包括厂房二次装修、设备款等。
二、基本分满分不超过100分,附加分满分不超过20分。
三、建设类项目得分80分-90分(含80分)的为二类项目,得分90分以上的为一类项目。
四、综合评价附加分评分
1.建设类项目销售收入总额达10亿元的加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销售收入加1分;租赁项目销售收入总额达2.5亿元的加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销售收入加1分。
2.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的加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加1分;租赁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6000万元的加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加1分。
3.国家、省和市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加10分、8分和6分。
4.在我区注册企业为上市公司总部的加15分,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拟上市企业加10分。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10分,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加10分。
6.人才加分项:(1)企业获省创新团队立项或团队带头人员(在我区全职)为院士、或获国家高层次人才认定、“广东特支计划”中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等,加10分;(2)企业获市创新团队立项或团队带头人员(在我区全职)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特聘人才B档以上的专家人才等,加8分。
7.累计获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每500万元加1分,最高10分。
以上七类加分项中任何一类如可获得同时加分,则只取最高分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