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奖励及补助方案》的政策解读
区(中山港街道)机关各大办(局)、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大总(集团)公司、各社区及有关单位:
《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奖励及补助方案》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反映。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21日
(联系人:陈汉明,电话:13726055880)
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奖励及
补助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和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函〔2021〕203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最新的《中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以下简称《区片地价公告》)以及市政府最新发布有关文件规定,现修订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奖励及补助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奖励及补助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标准
1.集体(非建设)土地所有权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的,综合单价为34万元/亩开展征地前的协商补偿。其中:
(1)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为16.81万元/亩(依据《区片地价公告》,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集体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17.19万元/亩(即按国有出让工业用途留用地实施货币补偿,补偿土地面积按15%计提)。
2.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补偿按照市政府最新发布文件标准,并经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标准实施补偿。
3.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采取采用市场评估方式确定,评估标准参考《区片地价公告》《中山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及补偿合同约定等文件进行确定。
4.在送达补偿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偿合同的,对被征收村集体按照1万元/亩进行奖励。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标准
1.本项采取货币方式或计容建筑面积实施补偿(即计容建筑面积实施补偿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作为依据)。
2.项目用地红线占用范围位于已办理规划报建或在建、已建工程建筑红线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不作补偿。
3.项目用地红线占用尚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占用范围按以下先后顺序确定补偿方式,其中工业用地(除新型产业用地、商品厂房用地)、仓储用地按第(3)点方式进行货币补偿。具体如下:
(1)同宗地计容建筑面积补偿。
(2)计容建筑面积异地补偿。
(3)货币补偿。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计容建筑面积同宗地补偿、异地补偿或无法足额补偿的,对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可采用货币补偿,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土地评估报告需按程序实行电子化备案。
4.国有建设用地上存在地上附着物的,按照市政府最新发布文件标准,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标准实施补偿。
5.在送达补偿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偿合同的,给予奖励,相关奖励措施和补助原则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函〔2021〕203号)或市政府最新文件标准计算。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本项采取货币方式实施补偿,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结果实施补偿。
2.若土地和房屋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抢建,不予补偿。
3.征收国有土地上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
4.在送达补偿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偿合同的,给予奖励,相关奖励措施和补助原则参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函〔2021〕203号)或市政府最新文件标准计算。
二、其他补偿费用标准
临时安置居住费、搬家费、装饰装修费、资产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工人遣散等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最新发布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应启动区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根据有关权属资料,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实施补偿。相关奖励和补助可按照本方案第一条征地拆迁奖励及补助实施。
(二)本方案标准、奖励、补助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文件补偿标准的变动而进行调整更新。
(三)本方案适用于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由区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火炬开发区公益性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中开管办〔2018〕39号)同时废止。
(五)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开展征收补偿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按原补偿标准方案执行;实施之日后开展征收补偿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按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