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为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区党建办、财政局、政社局、人社分局及各社区:
为充分发挥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用,现将《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为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径与区人社分局联系,电话:88281549。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3日
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为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关于主动为未参保困难群众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知》(中人社发〔2020〕99号)、《关于主动为未参保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中人社发〔2020〕120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2号)要求,充分发挥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用,精准帮助困难群体,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规定的由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人员)。
第三条 对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按1200元/人/年的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分局”)每月在收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下发的完整困难人员名单及比对结果后,联系中山火炬开发区政务数据和社会事务局(以下简称“区政社局”)再次核实困难人员的具体情况,并确定代缴人员名单,上报市人社局。同时根据核实上报的代缴人员名单,做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人员的参保登记、身份变更、居保暂停、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工作。
(二)区政社局按照区人社分局发送的困难人员核查名单,核实困难人员的具体情况(包括已签订放弃声明,或为在校生、外市参保人员、外市退休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等不符合代缴条件的情况),对不符合代缴条件情况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核实依据,每月及时反馈区人社分局,并向区人社分局提供居保代缴的所需资料,做好困难人员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方式:
(一)区人社分局每月在收到市人社局下发的代缴人员名单及时做好请款安排,做好代缴工作。
(二)区人社分局根据中府〔2020〕82号文第八条规定:“镇(街)财政承担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的责任。”做好财政资金预算,按照代缴人员名单,将财政补贴资金(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缴费档次,给予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及时转账到中山市财政局指定账户。
第六条 区政社局、人社分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为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确保精准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人社分局、区政社局按各自职责分别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