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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24

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区公资中心反映,联系电话:89873720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管理委员会     

20241223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中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火炬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有资产事务中心(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区投审中心公资中心”)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投审中心区公资中心承担,根据项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由区公资中心区投审中心另行制定。

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规范、节约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结果应作为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等的依据之一。

 区公资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基本制度;

(二)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重点事前绩效(概算)、预算和结算评审;

(三)统筹协调在评审工作中项目各参与方关系,组织处理评审争议,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如实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

(五)管理审结项目档案移交档案管理员立卷归档;

(六)负责中介机构的招标、考核以及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支付协助评审费用;

(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九条 重点事前概算绩效(概算)评审范围: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类财政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概算时同步报送区公资中心区投审中心开展重点事前绩效评审工作评审的结果作为投资金额上限并作为财政部门资金拨付依据。

第十条 预(结)算评审范围:单项工程建安费造价达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送区公资中心区投审中心进行评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中介机构评审(评审结果超100万元的无再送区公资中心投审中心评审)


第三章 评审内容

条 事前重点绩效(概)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步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有无漏项、重项。

(二)所用定额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三)材料、设备等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

)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条 算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二)预算项目内容是否与图纸相符

(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是否存在重算或漏算的情况,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四)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内。

)其他重要事项。

十三条 结算评审应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预算评审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对工程项目造价产生影响的事项:

(一)施工现场调查结果与竣工图及提供审查的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三)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五)补充合同的内容

(六)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扣罚条款的执行情况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评审要求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配合做好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第十条 做好项目送审前自查工作。

相关项目送审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按要求填报自查说明(详见附件1)与工程资料一起报送区公资中心。建设单位自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情况。自查送审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工作,是否依法依规执行招投标程序,合同管理及执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项目概(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自查送审项目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估(概)算范围内,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资金等,确需调整概算或者预算的,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项目结算管理有关情况。自查送审项目是否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办理送区公资中心评审前的工程结算手续。

第十条 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送审工作。

(一)及时送审评审项目。其中,事前重点绩效(概算)、预算应按管理程序的需要依时送审;结算项目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与施工进度同步编制结算文件,并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60日内报送区公资中心区投审中心评审(水利工程应在竣工验收之前完成结算评审),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二)规范报送项目资料。建设单位送审要求填写基本情况书面说明(详附件3,其他类型参照填写)并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详见附件4,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经过审计的,还应提供审计情况和整改情况。提交区公资中心的送审资料必须全部装订成册加注页码,编制好送审资料目录,并在每册资料的侧面骑缝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送审资料原则上需原件,若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公章。

(三)及时按要求补充项目资料。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接受补充资料,如确需补充资料,由区公资中心或中介机构发出《评审项目补充资料通知书》,补充资料应装订成册,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按规定时限要求报送区公资中心登记确认。补充送审资料原则上不得增加结算内容和送审金额。

1.区公资中心收到评审资料后,初步评审后认为项目评审资料不按规定送审或评审资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区公资中心或中介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评审项目补充资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报资料。

  2.项目资料补充完整后,区公资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已正式受理送审项目。在评审过程中根据评审需要如再需补充说明有关情况的,区公资中心或中介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评审项目补充资料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在限期不能补充完整资料或没有及时反馈意见时,区公资中心将视情况作出项目延期或退审的决定。区公资中心出具《项目退审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到区公资中心领回送审资料。为确保单位有充分时间准备资料,项目一旦退审,原则上2个月后才能再次送审。

第十条 配合做好评审过程中的核实和取证工作。

(一)配合进行现场勘察工作。区公资中心在评审期间将按相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确定现场勘察时间。建设单位须派人参加,必要时需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派人参加。区公资中心和中介机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逐一进行核对,并采取检查、观察、监盘、询问及拍照等方法获取相关证据。建设单位等不得无故阻挠、妨碍踏勘取证,并需在现场勘察表上签字确认。

(二)协助开展询证和对数工作。建设单位须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配合做好评审项目询证和对数工作。相关单位针对评审提出的问题明确发表客观、真实的意见并附相关佐证资料。询证和对数工作原则上应在发出对数稿起一个月内完成,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询证和对数工作的,应书面提出延期申请。期限届满无故不对数的,区公资中心将按照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对于评审证据存疑的项目,办理项目退审;对于评审证据较充分的,将直接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反馈《建设项目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区公资中心或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后将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项目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具体格式另行制定。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同意、部分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加具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单位公章后交至区公资中心。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反馈意见为部分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建设单位应清晰详细列明不同意的意见,并向区公资中心提供相关具体证明依据,否则视为无效意见,不影响财政投资评审结论的认定。

第十八条 规范财政评审工作延期申请程序。为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作按期完成,建设单位在评审过程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事项,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只能申请一次,且延期时间必须在30日内,经区公资中心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及时按要求做好项目报审整改工作。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报送资料无法支撑评审结论、缺少资料且建设单位不予配合提供、项目建设程序存在重大违规问题、项目存在超概算投资、不及时反馈征求意见书以及其他影响评审工作无法完成的情形,区公资中心将办理项目退审,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按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整改。

二十条 配合其他相关评审工作。

    1.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方案)、预算、发包、签约、验收、监督等各项工作负责,严禁将同一项目、同一区域、同批次实施的项目拆分办理,违规发包

    2.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事前重点绩效(概算)评审结果后3个月内完成概算批复或预算调整;在收到预算评审结果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未完成的,应在期满后10日内向区公资中心报备并提供情况说明。同一建设项目招标前需要调整概、预算的,须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由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三)应急、抢险、救灾等急需实施的项目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实施,经单位领导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待完工后,按结算评审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非上述类型的项目须在施工前送审,已经开始施工或施工完毕送审的预算项目作退审处理,未经区公资中心评审预算的项目需要送审结算时,须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由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四)建设单位需对建设项目开展内部审计的,须在项目结算报送区公资中心前完成,并将内部审计结果作为结算配套资料一起报送。政府审计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需采用过程结算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区管委会申请,经同意后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实施。

(六)对必要的加急评审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申请说明,并随附相关佐证资料。区公资中心区投审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七)区公资中心负责审核建设单位基建项目的绩效目标,出具事前重点绩效(概算)意见后报区财政局汇总,会同财政局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评审结果将作为项目预算编审和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结果调整预算和修改完善实施方案。


第五章 评审时限

二十条 在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的情况下,评审时限(工作日)如下表所示:

类别  

报审金额

事前重点绩效(概算)

预算

结算

100500万元

8

8

13

5005000

13

13

18

5000万元)以上

18

18

28







     (一)项目评审时限从正式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限,评审过程中增补资料的评审时间顺延因补充资料造成时间延误的责任由资料延误方负责。

(三)特殊设备询价,评审时限视其复杂程度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10个工作日。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措施

二十二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建设单位,区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三条 施工承包方在编制工程结算书时应实事求是,避免高估冒算,所报送的工程结算核减率应在5%以内,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惩罚金。惩罚金=(施工送审结算金额-最终审定结算金额)*3%,并直接在审定结算报告中扣减。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需将此评审管理办法落实到施工合同中去,若合同无约定需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不予受理

二十五条 如发现有资金超付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款项的追收回退工作。涉及相关单位有重大差错或弄虚作假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承包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款项的回退工作。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区公资中心区投审中心应当在实施必要的评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形成评审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统一规范,主要包括标题、评审对象、评审内容、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评审意见(结论)并加盖公章。具体格式另行制定。出具评审报告的时候应附送已评审确认的工程审核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公资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实施,《中山火炬开发区区属工程预、结算审核管理办法》(中开财〔2020〕77号)同时废止,原文件中规定的区属各大公司(集团)使用自有资金投入的建设投资项目另行规定


附件:1.建设单位自查说明

      2.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

3.项目建设情况说明

4.火炬开发区工程项目送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