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26日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规定
为鼓励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大学生士兵优待政策的通知(中府办函〔2022〕14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9〕1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火炬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优待政策
(一)体检补助(由武装部负责发放)
参加征兵体检的适龄青年,每人每次补助100元。对外市返回中山参加体检、政考的应征大学生,按照每人报销总额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差旅费补助。以市征兵办确定为入伍新兵之日为节点,往前两年内于正规医院进行视力纠正手术的,给予最高8000元的一次性医疗费补助。
(二)入伍奖励(由武装部负责发放)
1.入伍新兵奖励,1000元/人;
2.新兵家属奖励,1000元/人。
(三)立功奖励(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发放)
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获评“四有”优秀士兵的,其家庭在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1)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50%;
(2)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
(3)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军委机关部门、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
(4)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当年优待金100%;
(5)立三等战功或者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
(6)立四等战功或者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
(7)获评“四有”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获评“四有”优秀士兵的义务兵,按其当年所获得的最高奖励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四)节日慰问(由武装部负责发放)
火炬开发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军校生、军士、军官)服役期间,每年春节、八一两大传统节日,向军人家属发放节日慰问金,慰问标准为500元/人。
(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发放)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45%的标准发放。
对到西藏、新疆和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地区、一类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半年以上的义务兵(以上级兵役机关认定为准),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
(六)大学生士兵一次性入伍奖励(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发放)
“大学生士兵”指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简称“市征兵办”)批准入伍的大学生直招军士和大学生义务兵(通过全国征兵网学历验证的在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及应(往)届毕业生,具体名单由市征兵办在新兵入伍180天后认定)。按研究生以上35000元、本科30000元、大专2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入伍奖励。
到西藏、新疆和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地区、一类海岛和一类艰苦地区(以市征兵办认定为准)服役的大学生士兵,其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按当年度标准的2倍发放。
(七)其它优惠政策
1.应征公民按照规定参加体检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福利,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应征青年入伍前在户口所属社区(村)享受的原有福利分配,由所在社区(村)予以保留并继续享受;原户口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3.大学生士兵退役后自主创业,可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金、场地租金补贴、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导师补助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安置
义务兵、军士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1.服役期满退伍后,原则上不安置工作(除国家规定必须安排的除外),按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规定标准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发放)
2.各级组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帮助退伍军人解决实际困难。对烈属和退伍军人,在国家招工、自办厂场、个体经营等,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和安排。
3.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中山港街道)征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在服役期间有立功受奖,表现特别优秀的,服役期满退役后,根据个人意愿并结合岗位空缺情况,经考核择优录用,统筹安排到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区(小区)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置资格。
三、处罚
1.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处以相当于一名义务兵两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罚款,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2.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不到指定地点报到或者报到后擅自逃离的,征兵办和原所在单位应当动员其报到或者归队。经教育不改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并按照拒绝、逃避兵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由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抵制、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威胁、恐吓、侮辱、殴打征兵工作人员,妨碍征兵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山港街道人民武装部、民众街道人民武装部承担(联系电话:85597169,85168237),自2025年1月1日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原2022年1月2日实施的《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有关规定(2022)》(中开管〔2022〕57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