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现将《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科局反映,联系人:涂运涛,88283633。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的建设,推动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中山市与德国生物技术和医药经济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2016〕128号)、《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府办〔2018〕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以下简称“中德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山市、火炬区财政各预算安排1亿元共计2亿元专项资金,专门支持火炬区中德产业园核心区及火炬区纳入中德产业园管理的健康医药产业项目发展。
火炬区纳入中德产业园管理的健康医药产业项目是指位于火炬区中德产业园核心区外,但工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均在火炬区,从事健康医药产业且具有与德国等欧洲以及北美国家投资合作、技术合作、人才合作、兼并重组等属性的项目,包括提升中山市健康产业配套服务环境、促进中德产业园发展的健康医药公共研发、检验检测平台。
第三条 专项资金通过产业扶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招商引荐奖励等方式支持健康医药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医药产业包括健康医药工业和健康医药服务业。
健康医药工业包括化学药、中药与天然药物、生物制品、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制药机械、分析仪器、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化妆品、保健食品等。
健康医药服务业包括医疗信息服务、高端医疗与康复服务、健康管理、医疗与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医药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建设、健康医药产业公共技术服务与检验检测平台、医药销售与物流配送服务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择优支持、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方式、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对资助和补助项目进行竞争性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如下:
(一)支持火炬区中德产业园项目引进、公共平台建设、项目产业化等;
(二)根据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原则,设立健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落户火炬区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核心区及纳入中德产业园管理的健康医药产业化项目、产业链技术平台项目、创业孵化平台和创业项目、重点健康服务业项目等;
(三)奖励在促进项目落户火炬区中德产业园方面发挥实质引荐作用的单位。
第八条 对于新引进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或增资实缴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的生物药、化学药、中药与天然药物、医疗器械、诊断试剂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带项目、技术和团队来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进行研发和产业化的项目,给予项目注册落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最高10%的创业扶持(外币资金按投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对于新引进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或增资实缴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的健康医药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给予三年租金补贴,单一项目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补贴按照项目每年实际发生的租金费用进行计算,其中高端楼宇及经过医药净化标准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最高为60元/平方米·月,通用办公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最高为40元/平方米·月,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最高为25元/平方米·月。
对于引进重大项目的租金补贴,由火炬区管委会另行议定。
第十条对于新建生物、化学药物制剂合同生产和合同开发生产服务平台(CMO/CDMO)项目,给予场地和仪器设备租赁租金补贴。
每个平台最长不超过3年场地和仪器设备租赁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仪器设备租赁补贴标准为每年最高不超过所租赁仪器设备原值的8%。
场地补贴计算标准为净化装修厂房租金补贴按照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通用办公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
第十一条对首次获得国内新版药品GMP、GSP证书或获得多证合一药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美国GMP认证、欧盟GMP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二条申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属于火炬区的,药品产品研发资助标准如下:
(一)按照中国药品注册分类,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生物制品1类获得新药临床批件(备案)且正式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50万元;其他类新药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每项资助30万元。
(二)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生物制品1类新药完成一期临床试验后再取得二期临床批件(或进入二期临床试验)且正式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100万元;其他类别新药每项资助70万元。
(三)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生物制品1类新药完成二期临床试验后取得三期临床批件(或进入三期临床试验)且正式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150万元;其他类别新药每项资助100万元。
第十三条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产业化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得新药证书在火炬区实施产业化生产且以火炬区企业进行药品上市销售的,1类新药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扶持,其他类别新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
(二)对企业首次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含诊断试剂)注册证书并在火炬区完成产业化生产且以火炬区内企业进行药品上市销售的,每个产品首次注册证书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对企业首次取得诊断试剂二类、三类注册证书并在火炬区完成产业化生产且以火炬区内企业进行药品上市销售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50万元奖励。
(四)对创新医疗器械和优先审批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证的,每个品种增加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对落户企业药品获得美国FDA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药品注册许可证并在火炬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每个产品最高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落户企业研发的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获得美国FDA注册许可证或欧洲合格认证(CE),并在火炬区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每个产品最高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所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研发和产业化扶持资金,三类医疗器械项目(含三类诊断试剂)资助总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类医疗器械(不含诊断试剂)项目资助总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类诊断试剂项目资助总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经专家评审,对于符合火炬区产业发展导向并经火炬区管委会认定的健康医药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表见附件1),择优给予租金、装修、仪器设备购置及运营补贴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公共平台类项目给予租金支持,按照项目每年实际发生租金额度给予租金补贴,最多给予三年补贴,单一项目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补贴按照项目每年实际发生的租金费用进行计算,其中高端楼宇及经过医药净化标准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最高为60元/平方米·月,通用办公装修的物业租金补贴最高为40元/平方米·月,未经装修的毛坯物业租金补贴最高为25元/平方米·月。
(二)对公共平台类项目择优给予装修补贴。每个平台项目装修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标准为:通用办公与实验室装修补贴1500元/平方米,医药净化装修补贴3000元/平方米;每个平台项目通用办公装修补贴不超过1000平方米,实验室装修补贴不超过1000平方米,净化装修补贴不超过1500平方米。
对于提升中山市药品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有利于中山增设药品进口口岸而搭建的国家级、省级药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装修支出计划情况给予全额装修支持,每个平台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直接支持装修建设单位。
(三)对于国家级、省级药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照平台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情况给予全额支持。每个平台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由火炬区管委会核定的设备采购单位申请扶持资金并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采购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属火炬区管委会指定的公有企业并交由平台运营单位使用和负责日常管理及维护,设备采购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
(四)对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等重点服务平台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3年的运营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采用事后资助方式支持运营单位。对于国家级、省级药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年时间,按照平台运营支出计划情况进行全额补贴,每个平台每年运营补贴支持不超过330万元,采用事前资助方式,由火炬区管委会核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申报并按年拨付给平台运营单位,并负责平台运营单位年度运营费的使用监督。
采用事前资助的平台项目,需提供申报单位的装修、仪器设备、平台运营投入预算和承诺,完成相关支出后提供审计报告作为验收依据。平台项目不可同时享受第八条、第九条补助。如平台项目认定前已申请获得第八条、第九条支持,平台认定后申请本项装修、仪器设备购置、运营补贴支持时应扣减第八条、第九条已获得的扶持。
第十七条落户火炬区中德产业园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总监及以上技术骨干除按照中山市、火炬区现有人才政策享受购房补贴、特殊津贴支持外,给予租房补贴;每家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人,每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落户火炬区中德产业园的企业符合中山市1-7级高层次人才租赁中德产业园配套人才公寓的,给予租房补贴,每家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0人,每人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第十八条落户火炬区纳入中德产业园管理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的一项或多项申请支持,每个项目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国家级、省级药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除外),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支付。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火炬区管委会另行议定。
第十九条参照火炬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根据政府引导、资金保本、滚动发展的原则,专项资金可最多引导出资5000万元,发起设立中德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火炬区中德产业园已落户或拟落户项目。基金投资单个项目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且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项目总股本的30%。
第二十条 对在项目引荐、对接、沟通、协商、谈判、签约等过程中发挥实质性作用并成功引荐健康医药产业项目落户火炬区中德产业园的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中商务促字〔2018〕37号)规定,对于新设项目的引荐补贴标准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引荐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火炬区根据市的标准按照1:1配套补贴。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流程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火炬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中德产业园核心区或纳入中德产业园管理的健康医药产业项目法人机构;
(二)属于健康医药产业领域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相关法人机构;
(三)财务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状况良好;
(四)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除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外,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专项资金申报,火炬区经科局通过区政务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至中山市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基地总公司”):
(一)《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资金申报年度新注册企业不提供)。
(三)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健康基地总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健康基地总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由火炬区经科局从中山市政府职能部门评审专家库中遴选;
(三)健康基地总公司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形成项目扶持建议方案上报火炬区经科局;
(四)火炬区经科局形成拟扶持项目意见呈送火炬区管委会审批;
(五)火炬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在火炬区政务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资金拨付;公示期间被投诉或存在异议的项目,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指定期限内与火炬区经科局、健康基地总公司签订《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附件3),明确约定财政资金的使用范畴与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使用专项资金,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已在中山市、火炬区其他专项获得同一内容资助或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和奖励。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健康基地总公司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并报备火炬区经科局,明确规定以下事项并跟进实施实时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支持类别对应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费、租赁费、研发费、委托研究和测试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平台运营费等。
(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在火炬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未满十年迁出的,必须全额退还所获得的专项资金,并自收取补助之日起至全部退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三)依据本办法获得项目产业化支持的项目未在火炬区实施产业化或实施产业化年限低于5年的,应全额退还所获得的扶持资金,并自收取补助之日起至全部退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火炬区经科局每年组织一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直至专项资金全部支出完结,并做好资金材料的归档。
如发现项目或资金使用存在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情况,经核实可以采取暂停发放扶持资金、追回相关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绩效接受火炬区管委会监督,项目资金管理接受中山市、火炬区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火炬区管委会有权收回支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监管部门和人员存在监管不力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火炬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由火炬区经科局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办〔2017〕70号)同时废止,本应依照该文申报扶持而尚未组织申报的项目、平台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表
2.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3.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附件1
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表
一、基本情况表
服务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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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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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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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一信用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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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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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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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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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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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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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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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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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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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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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万元)
| 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
| 性质
| 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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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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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博士人,硕士人,本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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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高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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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情况
| 台(套),原值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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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场地
情况
| 面积平方米, 性质:£租用 □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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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服务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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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营及服务能力情况表(单位:万元)
年度
| 营业收入
| 其中
服务收入
| 利润总额
| 上缴税金
| 服务企业数(次)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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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专业服务资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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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政府部门授予荣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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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家评定表
序号
| 服务平台基本条件(须同时具备)
| 专家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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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中山火炬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已经运营一年以上,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 □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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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具备公共服务平台属性,服务功能完善。
| □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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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 □符合
□不符合
|
4 | 具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队伍。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 □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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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管理制度健全,能满足企业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 □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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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综合评定意见:
□予以认定 □不予认定
专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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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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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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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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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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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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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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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单位(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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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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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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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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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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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领域
| □药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
□医疗信息服务 □化妆品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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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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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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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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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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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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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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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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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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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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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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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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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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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总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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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销售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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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度税收(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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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非国有控股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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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三位)
| 股东性质
| 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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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资 □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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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资 □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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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资 □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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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
| □是( 年 月认定)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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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立
研发机构
|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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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
认定情况
| 研发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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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发设备原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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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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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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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资助类别:
□创业资助 □租赁补贴 □资质认证补贴
□产业服务平台建设资助 □项目研发与产业化扶持 □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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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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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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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总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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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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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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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人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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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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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收资本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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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知识产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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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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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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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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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收资本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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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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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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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场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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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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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金额度
(元/m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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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缴交场地租金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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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设备原值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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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租赁费用(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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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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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质认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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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资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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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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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证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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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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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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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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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业服务平台建设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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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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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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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营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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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场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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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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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金额度
(元/m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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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缴交场地租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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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装修面积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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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装修投入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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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购置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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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运营费用(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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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扶持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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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研发与产业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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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批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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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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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批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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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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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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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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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展情况、后续开展计划及产业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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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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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人才姓名
| 职务
| 国籍
| 人才类别
| 房屋租赁地址
| 月租金
| 入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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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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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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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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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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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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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本单位承诺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实行为,同意有关部门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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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基地总公司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在申报系统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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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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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区经科局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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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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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区管委会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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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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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专项资金
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管理单位(甲方):中山火炬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
授权主管单位(乙方):中山市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承担单位(丙方):
中山火炬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
年 月 日
一、财政经费使用预算
支出科目
| 财政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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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万元)
| 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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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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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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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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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试化验加工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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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燃料动力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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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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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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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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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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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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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家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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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直接费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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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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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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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条款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和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作为三方共同遵守的依据。
<!--[if !supportLists]-->第二条 <!--[endif]--> 甲方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与项目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if !supportLists]-->第三条 <!--[endif]--> 乙方应:1.按合同规定进行经费核拨和工作协调;2.根据需要,在不影响丙方工作的前提下,在指定时间检查丙方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if !supportLists]-->第四条 <!--[endif]--> 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对乙方核拨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配合甲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支出完结后,提供经费支出凭证、发票到乙方备案。
第五条 丙方承诺在火炬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获得产业化支持的项目在火炬区实施产业化不少于5年。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均应负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应受机构、人事变动而影响。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约定,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1)甲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丙方退还乙方已核拨的经费,并自收取补助之日起至全部退还经费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3)因丙方违约导致甲方、乙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均由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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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三方签章
甲
方
| 单位名称
| 中山火炬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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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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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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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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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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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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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 单位名称
| 中山市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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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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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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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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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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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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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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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方
|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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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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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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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联系人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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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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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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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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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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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中德(中山)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