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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抗疫信贷扶持专项资金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2-24

  政策文件:一图读懂《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抗疫信贷扶持专项资金方案》


各有关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抗疫信贷扶持专项资金方案》(附件:操作指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联系,电话:89893855


火炬区、翠亨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火炬区管委会代章)

2020224


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抗疫信贷

扶持专项资金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进一步加强疫情之后稳企安商工作,强化对区内企业的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平稳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函〔202034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一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运用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我区与银行深入开展政银企合作,促进区内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总额的10-20倍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二是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资金保障

  (一)设立企业抗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下称:风险补偿金),首期1亿元,其中专业资本特色载体专项资金安排3000万元,火炬区财政出资7000万元。视业务运作情况或上级要求,风险补偿金可增加规模。

(二)每年从区财政资金中安排最高不超过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对从本方案中获得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

(三)每年可从企业抗疫信贷贴息专项资金中列支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2%的费用用于本方案附件操作指引下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操作指引下委托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费用。

  三、扶持对象与方式

  (一)扶持对象

纳入我区抗疫情名录库的企业,主要为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目录的以下三类企业:

第一类企业

1. 在我区注册时间2年(含)以上的企业;

2. 产值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和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境内外已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的企业主体);

3. 企业的成长性须满足相关条件。

第二类企业:获得市科技信贷、助保贷贴息的企业。

第三类企业:获得纳入合作范围的信贷业务的企业。

  (二)扶持方式

1. 增信贷款

根据企业规模的不同,风险补偿金担保的单个企业贷款最高金额从1000万元到3000万元不等,贷款期限最长1年,企业办理信贷业务后规模比增高于规定增速的可续贷,续贷最多2次。风险补偿金分摊比例如下:

分摊类别

单一客户最高贷款额(万元)

对应担保条件

银行分摊占比(%)

风险补偿金分摊占比(%)

风险补偿金最高承担金额

(万元)

1000

信用

20

80

800

1000

知识产权

(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30

70

700

1000

股权质押

30

70

700

1500

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具体需求设计相适应的综合授信方案,其中免抵押信用贷款授信不得低于1000万元

60

40

600

2000

60

40

800

3000

60

40

1200

        2.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企业还清贷款并结清银行利息后可申请贴息。根据企业成长情况,贴息需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规模

库增速(最低)

续贷增速(最低)

贷款规模额度(最高)

贴息增速(最低)

贴息比例(最高)

贴息金额(最高)

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工业企业

20%

20%

1000万元

12%

30%

20万元

25%

50%

30万元

5000万元(含)

至1亿元

15%

15%

1500万元

10%

30%

30万元

20%

50%

45万元

1亿元(含)

至5亿元

10%

10%

2000万元

7%

30%

35万元

15%

50%

60万元

5亿元(含)以上

5%

5%

3000万元

4%

30%

55万元

6%

50%

90万元

若受政策调整、经济环境、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企业入库和贴息的标准,由区经科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2)获科技信贷、助保贷贴息的企业可在区原有贴息基础上再上浮20%贴息支持,且市、区两级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

    (3)引导银行机构对区内企业信贷给予优惠利率,放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10%的信贷业务可纳入合作范围,2020年上半年获得此类信贷业务贷款的企业可给予最高50%贴息(以实际支付利息为限,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每家企业只可选择一笔贷款申请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上述(1)和(3)两项,企业只可选择一项申请贴息,且单个企业依据本方案享受的贴息当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四、风险补偿金管理

    (一)风险补偿金存放。受托管理机构设立风险补偿金母、子两个账户,母账户存放全额风险补偿金,子账户存放作为实际开展信贷业务从母账户划拨的风险补偿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入、补充和处置风险补偿金前,应向区经科局申报备案。

(二)风险补偿金调拨受托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金子账户,第一年每季度根据上季度信贷业务实际发生金额的10%核算是否需要补充风险补偿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余额等于或多于上季度末信贷余额的10%,则暂停补充资金,相反,则按差额补充资金。各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以风险补偿金出资总规模为限,如已达到风险补偿金总规模,且暂时无法释放出风险补偿金覆盖新增信贷所需的风险补偿金,则合作银行按普通贷款审批发放,待有额度后再开展风险补偿金信贷业务。

(三)贷款风险处置及风险补偿金补偿程序

1. 当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追偿。贷款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催收措施,追索回的资金不足以偿还银行债权的,应启动诉讼追收程序。

2. 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立案后,由合作银行凭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文书及相关材料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召集合作银行和受托管理机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审定。

3. 依据区管委会批复,受托管理机构按单笔贷款本金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摊比例,以风险补偿金向合作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承担金额。受托管理机构对单笔贷款承担的风险补偿责任以该笔逾期贷款本金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摊比例为限。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风险补偿时必须声明同一笔贷款未获得市、区两级其他贷款的风险补偿。

4. 获得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仍应主张追索,追收及处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按该笔贷款对应风险补偿金分摊比例偿还风险补偿金本金及合作银行贷款本金,其次偿还合作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受托管理机构补偿金额按照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剩余部分补回企业损失。

5. 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企业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终止或中止后,追收所得抵扣追索费用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合作银行出具报告并附上相关追收材料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出具会议纪要上报区管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合作银行不再承担追偿责任,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材料核销该笔贷款风险补偿金损失。

五、操作指引

根据本方案制定《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疫信贷风险补偿金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详见附件),相关单位按照操作指引执行。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按照操作指引合法合规的运作,不因最终不良贷款结果而追责。

附件: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抗疫信贷扶持专项资金操作指引


附件


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抗疫信贷

扶持专项资金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进一步加强疫情之后稳企安商工作,强化对区内企业的金融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平稳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函〔202034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设立企业抗疫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下称:风险补偿金),资金规模为1亿元:专业资本特色载体专项资金安排3000万元,区财政出资7000万元。视业务运作情况或上级要求,风险补偿金可增加规模。

每年从区财政资金中安排最高不超过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本方案中获得贷款的企业进行贴息。

每年从企业抗疫信贷贴息专项资金中列支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2%的费用用于本操作指引下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本操作指引下委托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合作银行为区内登记注册的银行。

第四条本操作指引所称企业抗疫信贷风险补偿金业务(下称:疫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向纳入《中山火炬区抗疫情企业名录库》的企业(下称:《名录库》)发放的以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的贷款业务,并以风险补偿金对银行所产生的损失进行一定风险补偿。


第二章扶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扶持对象是纳入我区《名录库》内的企业。入库条件如下:

(一)在我区注册时间2年(含)以上的企业。

(二)产值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和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境内外已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的企业主体)。

(三)依据企业规模的不同,增速达到5%-20%,符合第八条的规定。

(四)具有明确的融资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

(五)获得市科技信贷、助保贷贴息的企业(贴息)。

(六)疫情期间获得纳入合作范围的信贷业务的企业(贴息)。

(七)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目录。

第六条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下称:区科技金融中心)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区内企业入库,对企业提交的入库申请材料集中进行初步审核,报请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下称:区经科局审定。

第七条企业每年只能选择1家合作银行办理1疫贷业务。疫贷业务的贷款期限最长1年,企业办理疫贷业务后规模比增高于规定增速的可续贷,续贷不超过2次。

疫贷业务应单独签订合同,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确定,合作银行应尽可能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

第八条企业入库、贷款、续贷和贴息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库、续贷和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规模划分为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仅限工业企业)、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等四个类型;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的规模增速分别不低于20%15%10%5%;企业申请续贷前一年的规模增速分别不低于20%15%10%5%;单个企业贷款规模分别不高于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

(二)贴息标准如下:

1. 规模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办理疫贷业务后规模比增超过12%(含)未超过25%的,按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比增超过25%(含)的,按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 规模5000万元(含)至1亿元企业办理抗疫贷业务后规模比增超过10%(含)未超过20%的,按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比增超过20%(含)的,按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45万元。

3. 规模1亿元(含)至5亿元企业办理抗疫贷业务后规模比增超过7%(含)未超过15%的,按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5万元;比增超过15%(含)的,按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

4. 规模5亿元(含)以上企业办理抗疫贷业务后规模比增超过4%(含)未超过6%的,按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5万元;比增超过6%(含)的,按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90万元。

具体如下表所示:

企业规模

入库增速(最低)

续贷增速(最低)

贷款额度(最高)

贴息增速(最低)

贴息比例(最高)

贴息金额(最高)

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

工业企业

20%

20%

1000万元

12%

30%

20万元

25%

50%

30万元

5000万元(含)至1亿元

15%

15%

1500万元

10%

30%

30万元

20%

50%

45万元

1亿元(含)

至5亿元

10%

10%

2000万元

7%

30%

35万元

15%

50%

60万元

5亿元(含)

以上

5%

5%

3000万元

4%

30%

55万元

6%

50%

90万元

若受政策调整、区内外经济环境、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上述标准的,由区经科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5. 获科技信贷、助保贷贴息的企业可在区原有贴息基础上获再上浮20%贴息支持,且市、区两级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

6. 引导银行机构对区内企业信贷给予优惠利率,放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10%的信贷业务可纳入合作范围,2020年上半年获得此类信贷业务贷款的企业可给予最高50%贴息(以实际支付利息为限,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每家企业只可选择一笔贷款申请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 上述第1项至第4项和第6项,企业只可选择一项申请贴息,且单个企业依据本方案享受的贴息当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第九条区经科局负责如下工作:

  (一)负责入库企业申请的审核,建立《名录库》;

  (二)管理监督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调拨、核算以及补偿等;

  (三)对抗疫贷业务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审计或开展绩效评价;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区经科局委托区科技金融中心负责如下工作:

  (一)受理合作银行申报的合作方案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报请区经科局审定;

  (二)对区内企业提交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请区经科局审定;

  (三)在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下称:区服务平台)发布和更新内容,包括合作银行的金融产品、《名录库》内企业的融资需求等;

  (四)协助区经科局跟踪、统计抗疫贷业务开展情况,协助对抗疫贷业务进行绩效评价;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区经科局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风险补偿金进行管理,负责如下工作:

(一)开立风险补偿金母、子账户,并负责账户管理及资金核算管理;

(二)根据本操作指引,负责各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的核定、调拨、跟踪、补偿、债务追索以及核销风险补偿金损失等具体事项;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负责如下工作:

  (一)作为风险补偿金子账户的开立银行;

  (二)提供不低于风险补偿金10倍数额的实际贷款金额,第一年为10倍,第二年开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达成一致意见后,逐步调整为20倍;

  (三)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审查、发放和管理《名录库》企业抗疫贷业务贷款;

  (四)负责《名录库》企业不良贷款的追收,落实诉讼,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立案后,办理风险补偿金补偿手续;

  (五)根据本操作指引,按相关比例、程序扣划、分账、审核、监督风险补偿金子账户;

  (六)对抗疫贷业务资金使用进行追踪和监控;

  (七)定期向区科技金融中心报送抗疫贷业务数据,确保报送的数据准确、真实、及时;

  (八)配合对抗疫贷业务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设立风险补偿金母、子两个账户,母账户存放出资的全额风险补偿金;子账户存放作为实际开展抗疫贷业务从母账户划拨的风险补偿金。

受托管理机构存入、补充和处置风险补偿金前,应向区经科局申报备案。

风险补偿金所产生的利息净收入可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风险补偿金项目的业务补贴,经区经科局同意后由受托管理机构结算提取。

第十四条风险补偿金子账户管理方式如下:

(一)受托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设立风险补偿金子账户,每季度根据上季度抗疫贷业务实际发生金额,第一年按10%的比例核算是否需要补充风险补偿金,并相应从风险补偿金母账户调拨至子账户。如存放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余额少于上季度末信贷余额的10%,则按差额补充资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余额等于或多于上季度末信贷余额的10%,则暂停补充资金。第二年开始若有倍数调整按调整后倍数进行相应核算。

(二)合作银行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初的7个工作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充风险补偿金。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区经科局申报备案同意后拨付合作银行。各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以风险补偿金出资总规模为限。

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项目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三)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根据各合作银行实际发放的抗疫贷业务情况调整每家银行风险补偿金。对信贷余额达不到本行存放风险补偿金10倍的合作银行(第二年开始若有倍数调整则按调整后倍数进行相应核算),由受托管理机构报请区经科局审定后,按规定将超出的风险补偿金收回母账户或转至风险补偿金不足的合作银行。

(四)如拨付至各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已达到风险补偿金出资总规模,且暂时无法释放出风险补偿金覆盖新增信贷所需的风险补偿金,则合作银行暂停开展抗疫贷业务,按普通贷款审批发放,待有额度后再开展抗疫贷业务。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金风险分摊比例如下:

分摊

类别

单一客户最高贷款额(万元)

对应担保条件

银行分摊占比(%)

风险补偿金分摊占比(%)

风险补偿金最高承担金额(万元)

1000

信用

20

80

800

1000

知识产权

(含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30

70

700

1000

股权质押

30

70

700

1500

由银行根据企业具体需求设计相适应的综合授信方案,其中免抵押信用贷款授信不得低于1000万元

60

40

600

2000

60

40

800

3000

60

40

1200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金的补偿金额以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金分摊金额为准,以风险补偿金出资总规模为限。合作银行发放贷款额度超过备案额度,超出部分由该银行自行承担风险;合作银行放款后无故逾期未报备的,银行对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得享受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每季度结束后第1个月内将抗疫贷业务清单、风险补偿金拨付以及风险补偿情况报区科技金融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金终止运作时区经科局按照相关程序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资金进行清算,风险补偿金有盈余的,在设立期限届满后1年内将余额归还区财政资金账户。


第四章抗疫贷业务


第十九条区内企业成为《名录库》内企业后,可在区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需求或选择合作银行的金融产品,申请抗疫贷。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纳入《名录库》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抗疫情企业入库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一条名录库》企业申请抗疫贷程序如下

(一)企业每年只能选择1家合作银行办理1笔抗疫贷业务。

(二)合作银行根据各行内部操作规程对名录库内企业和拟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合作银行向区科技金融中心提交《抗疫贷业务贷款项目备案申请函》(附件2)。

(三)区科技金融中心根据名录库审核以下事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1. 企业是否为名录库内企业,如非内企业,直接退件,不予受理。

2. 企业贷款项目是否在当年已申请过一次,如已申请一次,直接退件,不予受理。

3. 若是续贷项目,续贷增速是否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若未达到标准,直接退件,不予受理。

4. 企业贷款金额是否超过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等规定的标准,如超过则审核以最高贷款额度为限。

若企业的贷款项目申请满足本操作指引规定的,区科技金融中心出具《抗疫贷业务贷款项目备案确认函》(附件3);对未取得确认函的贷款项目,银行不享受风险补偿,企业不享受贴息。

(四)合作银行应在备案成功后3个月内完成贷款合同签订及落实相关放款手续,并在完成放款后1个月提交贷款合同、借据、贷款入账回单、企业反馈表(附件4)和填写《中山火炬开发区抗疫贷实际贷款项目表》(附件5)向区科技金融中心报备以上任何环节无故不得逾期;特殊原因无法上报的需提前说明,不提前说明的视为无故逾期,则该笔贷款不享受风险分摊和贴息

(五)为缓解企业融资慢问题,企业申请本操作指引下的抗疫贷业务采用形式审核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形式审核完成后,区经科局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信贷材料进行审核。若银行提供的资料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该笔贷款不享受风险补偿;若企业提供的资料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该笔贷款不享受贴息且该企业被移出《名录库》,不再享受本操作指引的扶持。

第二十二条合作银行在每月初的7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抗疫贷业务清单报区科技金融中心;每年年末向区科技金融中心提交抗疫贷业务报告,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抗疫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合作银行应确保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如发现银行出现错误数据的,合作银行应书面向区科技金融中心说明原因;如出现3次以上报送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区科技金融中心有权通知受托管理机构收回存放在该合作银行的全部抗疫贷业务风险补偿金。

合作银行连续6个月未开展抗疫贷业务的,经区科技金融中心报请区经科局审定后,有权终止与该合作银行的抗疫贷业务项目合作关系。


第五章 贴息


第二十三条贴息总额度以当年专项资金列支经费的额度为限。

第二十四条申请贴息的条件:

(一)《名录库》内的企业;

(二)企业在本操作指引下的抗疫贷贷款及其利息在申请贴息时已结清且符合增速条件;

(三)纳入合作范围的信贷业务贷款(必须在2020630日之前实际放款)在申请贴息时不需结清贷款本金。

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贴息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经放款银行盖章确认的《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抗疫贷贴息申请表》(附件6);

(二)区科技金融中心出具的《抗疫贷业务贷款项目备案确认函》复印件(附件3);

(三)与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或借款协议或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银行发放贷款凭证(借据)和付息凭证(银行利息单、发票或付息流水)复印件;

(五)还款证明材料(还款回单等)复印件(合作范围信贷业务贷款贴息除外);

(六)还款计划表列明已结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和银行贷款结清确认函(合作范围信贷业务贷款贴息除外);

(七)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六条抗疫贷业务贴息集中受理和审核,由区科技金融中心负责组织申报,区经科局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管委会审定。

如发现企业申请贴息材料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企业应无条件退还已获得贴息及相关利息


第六章贷款风险处置及补偿程序


第二十七条贷款风险处置

(一)当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追偿。贷款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催收措施,追索回的资金不足以偿还银行债权的,应启动诉讼追收程序。

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立案后,由合作银行凭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文书及相关材料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召集合作银行和受托管理机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区管委会审定。

依据区管委会批复,受托管理机构按单笔贷款本金及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摊比例,以风险补偿金向合作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承担金额。受托管理机构对单笔贷款承担的风险补偿责任以该笔逾期贷款本金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摊比例为限。

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风险补偿时必须声明同一笔贷款未获得市、区两级其他贷款风险补偿。

(二)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的补偿金是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并不属于代企业履行还款义务,不影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及担保物权金额。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合作银行应与企业在抗疫贷《借款合同》中明确本笔业务为抗疫贷业务,根据《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抗疫信贷风险补偿金操作指引》规定,若本笔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中山火炬区企业抗疫信贷风险补偿的受托管理机构对我行进行的风险补偿,不能视为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不因此减少借款人债务;借款人仍有义务向贷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就全部欠款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贷款人收回欠款后,另行与提供风险补偿金方协商退款事宜,与借款人无关

(三)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名录库》内企业发放的抗疫贷贷款。不符合本操作指引规定的贷款不得享受风险补偿。

(四)获得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仍按企业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扣减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的风险补偿款)进行主张,执行债务追收程序和处置抵押物。

追收及处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按该笔贷款对应风险补偿金分摊比例偿还风险补偿金本金及合作银行贷款本金,其次偿还合作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受托管理机构风险补偿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成本,剩余部分补回企业损失。

第二十八条合作银行须按季度向区科技金融中心报送不良贷款项目跟踪情况表。

当一家合作银行抗疫贷业务的逾期贷款余额超过该银行信贷余额的3%时,区科技金融中心有权暂停该银行抗疫贷业务;逾期贷款率降至3%(含)以下后,可恢复抗疫贷业务。

第二十九条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并对企业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后,企业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终止或中止后,追收所得抵扣追索费用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对产生净损失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出具报告并附上相关追偿材料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形成初步意见后出具会议纪要上报区管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合作银行不再承担追偿责任,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材料核销该笔抗疫贷风险补偿金损失。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受托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和收支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受托管理机构指定专人管理风险补偿金母、子账户和会计账务。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按照申报通知申请入库、贷款和贴息。若企业未按通知要求申报,取消其申报资格,不得享受贴息。

  第三十二条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除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将该企业移出《名录库外,还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加强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与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操作指引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商讨重大事项、协商解决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纪要形式对本操作指引进行补充和完善。联席会议由区经科局组织召开并出具相关会议纪要,上报区管委会审定后,按会议纪要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操作指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操作指引自2020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止。本操作指引的终止时间不影响依照本操作指引备案成功并在有效期内完成放款手续的贷款所享受的风险补偿和贴息。


附件:1. 中山火炬开发区抗疫情企业入库申请表

      2. 抗疫贷业务贷款项目备案申请函

3. 抗疫贷业务贷款项目备案确认函

4. 企业反馈表

5. 中山火炬开发区抗疫贷实际贷款项目表

6. 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抗疫贷贴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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