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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财政资金促进招商选资的通知

文号:火炬党政办函〔2020〕2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8-26

政策解读:《关于利用财政资金促进招商选资的通知》的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关于利用财政资金促进招商选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激励各类市场主体协助招商选资,吸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落户我区,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通过引荐机构(含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及社会个人除外)成功引荐并在我区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新成立企业的,对引荐机构按照新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先进制造业项目

被评价为一类的先进制造业(包括光电、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等产业)项目,按照其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奖励;被评为二类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金的0.8%给予奖励。

上述一、二类项目评价标准按照《中山火炬开发区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火炬党政办〔2019〕25号)相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23)。

二、新设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被纳入区规上限上服务业库(见附件4),且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后3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千万元的,按照项目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引荐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申报引荐奖励的,引荐机构应在引荐项目签订投资协议时报备区经科局,引荐项目达到上述评价标准后即可申请奖励。

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区属企业及其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申报引荐奖励,一经查实将严厉追责。

项目引荐机构获得市项目引荐奖励的,可以与本通知规定同时适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关于利用财政资金促进招商选资的通知》(中开管办〔201817号)及《关于利用财政资金促进招商选资的通知(修订)》(火炬党政办函〔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工业项目评分表(建设类)

2.工业项目评分表(租赁类)

3.工业项目评分说明

4.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



中山火炬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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