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火炬开发区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其他文件

关于印发火炬开发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开管〔2020〕106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9-24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火炬开发区临时救助办法》


各有关单位:

  现将《火炬开发区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反映,联系人:孙惠余,电话:89873773。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9月14日


火炬开发区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保障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中府〔2018〕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区民政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教育和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各社区(小区)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六条  区民政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区以下救助对象实施区级临时救助:

  (一)本区户籍低保、低收入及当年度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以外的对象。

  (二)已领取本区居住证,并在我区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的非本区户籍常住人口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的家庭或个人。

  (三)拒绝接受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个人、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家庭或个人。

  未领取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常住外来人员及其家庭,如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及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区红十字会给予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实物救助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帐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三)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资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按审批当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2次。临时救助分为个人救助和家庭对象。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最低要求每人每次按2倍低保金总额计算救助金;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救助金。按照上述基本救助原则,结合不同救助项目的实际需求,最低救助标准如下:

  (一)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申请救助的,按患病或意外受伤的个人进行救助,家庭中同时存在1名以上大病患者或受伤人员的,按实际人员人数计算。

  (二)因读书难原因申请救助的,原则上仅对家庭中幼儿教育阶段儿童、在读高中(含中专)、全日制大学的学生个人进行救助,家庭中同时存在1名以上上述在读学生的,按实际人员人数。

  (三)家庭中同时存在上述1、2点困难情况的个人,按实际人数计算;同一人员存在多种困难情况的,不作重复计算。

  (四)因意外事故或特殊原因导致整个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以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五)区党工委、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救助,据实列支。

  第十条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救助程序和紧急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救助程序:

  (一)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第十三条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救助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帮助,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符合救助条件并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区民政工作机构委托社区(小区)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区民政工作机构应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小区)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火炬开发区临时困难补助(救助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申请日前半个自然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等相关资料。

  (四)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镇区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学校出具的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票据。

  (七)申请人或家庭户主用于收取救助金的银行存折(卡)账号。

  (八)区民政工作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社区(小区)受理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区民政工作机构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有群众提出异议的,由各社区(小区)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加。参加评议总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区民政工作机构应重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区民政工作机构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临时救助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通过金融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到救助申请人账户;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区民政工作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按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的人员或家庭应于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

  第二十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本区户籍常住人口申请救助需提供申请材料可参照第十四条有关内容执行。还需补充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参保证明或工作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存款情况、房产情况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工作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可直接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第五章  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区级财政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可采取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的方式,用于临时救助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工作机构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预算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在区网站上公示当年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所属社区(小区)、救助金额、救助时间等情况,公示期为长期。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工作机构可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第二十七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应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撤销救助决定,追回救助资金,相关信息纳入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