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山海警局机关营房用地项目建设,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用地红线图,现需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107号,以下简称《107号文》)《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征管〔2022〕4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管委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实施方案。
一、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具体详见项目用地红线与拟征收地块叠加示意图(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为补偿对象。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持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核查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应提供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结合项目入户摸底调查结果,经核实确定补偿对象,在补偿范围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本方案协商补偿。
(四)若土地和房屋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按规定处理。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未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土地和房屋,由中山火炬统筹区历史土地和房屋联审小组根据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包括房地产买卖协议、收付款证明、村民会议表决、公证文书、职能部门原始审批资料等),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积和相关权利人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实施补偿。
(五)本项目采取货币方式协商补偿。
(六)经核定属不合理种植(养殖)、抢种、抢建情形的,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的综合单价为34万元/亩,包含以下两点。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16.81万元/亩进行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中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确定。
2.留用地补偿
本项目农村集体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17.19万元/亩(按征收土地面积15%计提,按工业用途留用地实施货币补偿,标准为114.6万元/亩)。
(二)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三)其他补偿标准
装饰装修补偿,资产搬迁、停产停业损失、工人遣散等补偿,租金补偿等按照《107号文》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激励机制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被征收村集体在征拆任务的时间节点前交付被征收土地的,对被征收村集体按照1万元/亩进行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二)本方案仅适用于中山海警局机关营房用地项目集体土地所有权、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三)本方案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