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区颁发了《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火炬党政办〔2018〕3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17〕1226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7〕23号)等文件精神,并参照《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51号)的资助范围,为了深入推进我区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大力促进我区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特制定该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阐述了政策目的和依据,界定了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中山创客·众创空间”和“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等孵化载体类型,设立专项资金2000万元及成立资金领导小组。
第二部分为支持范围及标准,明确了资金申请对象、申请条件、资助范围和资助额度。
第三部分为申报流程及材料,明确了资金的申请提交、审查推荐、专家评审、资金拨付流程。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必须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五部分为附则,主要是政策解释及施行日期说明。
三、主要鼓励措施
(一)加大市级资金的配套扶持力度,进一步扩大扶持范围。
1. 孵化平台新增在孵面积:按照市科技局后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最高75万元/年。
2. 授牌认定资助:
(1)“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授牌认定资助:对区内符合条件的授牌单位,按照市科技局认定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最高100万元。
(2)“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授牌认定资助:对区内符合条件的授牌单位,按照市科技局认定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最高150万元。
3. 国际创新资源补助:对于区内“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的,按照市科技局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最高200万元/年。
4. 孵化平台高企认定资助:根据市科技局后补助额度给予孵化平台按照1:1进行配套,最高 60万元/年。
5. 项目路演补助:按照市科技局后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最高50万元/年。
6. 知识产权融资费用补助:按照市科技局后补助额度1:0.5进行配套,最高15万元/年。
(二)对创客、在孵企业和加速企业给予租金补助,助力在孵团队和企业发展壮大。
1. 创客卡位租金补助:对于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的企业或项目团队可按实际租金的70%给予补助,一次性最长补助一年,最高6万元。
2. 在孵企业场地租金补助:入驻市级以上孵化器满一年以上的创业企业可申请本项补助,补助时间自入驻之日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每年补贴面积(含免租)不超过1000平方米,两年累计最高96万元。
3. 加速企业场地租金补助:从开发区孵化器毕业入驻加速器满一年以上的加速企业,按照其租用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场地补贴,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积极支持孵化平台争取国家省市各级认定,明确界定相应级别的资助标准。
1.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2.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资助。
3. 同一孵化平台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予累加;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四)支持引导孵化平台纳入省级以上运营评价考核,明确相应考评结果的奖励标准。
1. 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A或B等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或80万元资助;
2.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际、粤港澳台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A或B等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或30万元资助;
3. 广东省众创空间(含国际、粤港澳台众创空间)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4. 同一孵化平台于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级别考核评价结果为A或B等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不予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