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我区就规范性文件《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开管办〔2017〕126号)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管理办法(修订)》(火炬党政办〔2018〕40号),施行日期2017年1月1日保持不变。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和规范我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大力度招引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集聚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修订办法。
二、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安排:区财政每年预算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及补助。
(二)修改基金退出补助核算方式:按照基金项目退出时实际投资收益不超过1.45%给予专项奖励,单次申报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加大基金管理企业扶持范围:新增基金退出补助和招商推荐奖励,退出补助按照上述基金退出标准核算,招商推荐奖励按照迁入我区的所投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增对区外基金管理企业将其管理的基金设立在我区进行奖励。
(四)区分区外已设立基金迁入我区的扶持标准:以三年为界限区分,区外已设立的基金迁入我区的,成立三年(含三年)的视同新设企业享受全部政策,成立超过三年的只享受部分奖励政策。
三、办法修订后的政策优势
从开办费、基金退出奖励、项目引荐奖励、租金补贴等方面加大对基金企业及基金管理公司的支持力度,吸引基金管理公司落户,鼓励区外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区设立基金,进一步集聚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区企业,从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