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修订并颁发了《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火炬党政办〔2018〕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9月14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8月25日我区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中开管办〔2017〕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科技创新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加强科技项目结题管理,对原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科监审字〔2014〕121号);
2.《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中山科发〔2016〕86号);
3. 《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山科发〔2016〕88号)。
三、政策修订主要内容
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强化了主动终止结题和被动终止结题的管理。明确对被动结题的项目,区管委会将收回区财政支持该项目的全部资金。
二是明确了区属总公司等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区属总公司等项目主管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监管职责,主动查找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有关处理建议,呈报区经科局审定并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三是建立项目结题及管理的信用制度。参照《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建立项目结题及管理的信用制度,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股东等。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取消其1年内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支持资格且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取消其3年区科技创新资金申请支持且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项目结题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