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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上市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0-18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上市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区颁发了规范性文件《中山火炬开发区企业上市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火炬党政办20183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11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省实体经济十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升级,做强做大,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1432号)、《中山市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金〔20163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68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山科发〔20172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章,共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企业上市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融资补助的对象、方式和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预算安排:区财政每年预算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上市挂牌和融资两部分补助。  

(二)上市补助:企业改制、境内上市、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借壳上市、上市迁入、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给予补助,上市公司高管减持限售股和上市员工持股平台给予专项奖励。  

(三)融资补助: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贷款贴息、科技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助和直接融资补助按照市级补助额1:0.5比例配套资助,优质招商引资项目采取创新型债权融资的最高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的50%给予贴息,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融资可放宽补助金额和比例。  

三、政策优势  

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支持全面涵盖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包括小微企业融资、企业挂牌、成熟企业上市融资等方面。总体而言支持力度较大,不计算我市的支持在内,上市企业仅从我区就可获得450万元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设上市公司高管减持限售股和上市员工持股平台专项奖励,鼓励上市公司在我区减持和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新设招商引资项目融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