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火炬开发区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1-22



中山火炬开发区市场监管机构制定《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
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山发〔2017〕6号)的六、加强品牌建设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商标品牌奖励制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中山市2017—2018年度镇(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考核要点11品牌建设中也要求“积极发动企业申报各级名牌名标、质量标杆等项目,并给予奖励”中都涉及到了设立专项资金奖励的工作目标。因此,为实施以上工作任务,培育一批以自主创新为支撑、具有行业主导能力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火炬制造”中山名牌,鼓励企业运用资本运营、信息网络、组合营销等方式加快名优产品开发和推广,注册国内和国外商标,申报世界级影响力中国品牌、国家级和省级的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等名牌名标称号,特制定本办法 。
二、办法基本内容
(一)专项资金总额: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设立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
(二)资助对象:本管理办法所资助的对象为在我区注册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资助范围和条件如下:
1、企业注册国内和海外商标;
2、企业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3、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4、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广东省
政府质量奖、中山市政府质量奖;
5、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
企业协助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
(四)资助内容及标准如下:
1、企业注册一个国内商标资助2000元、一家企业一年
最高资助五个国内商标注册;企业注册一个海外商标资助5000元,一家企业一年最高资助五个海外商标注册。
2、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资助80万元。
3、 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0万元。
4、获得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
5、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6、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协助制定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7、 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5万元;协助制定的,一次性资助8万元。
8、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协助制定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9、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协助制定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10、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项目,按其最高奖励金额资助,不重复资助。对已获得荣誉称号再获上一级荣誉称号的企业,实行不超过级差奖励。 
(五)资助申请时间:每年6月30日前接受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例如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接受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的商标、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山市政府质量奖、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以标准发布日期为准)等的资金资助申请。
(六)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1、《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应有银行开户行、开户名和账号等内容;
4、企业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证明材料; 
6、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7、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广东省
政府质量奖、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的证明材料;
8、申请国际标准制定资助的企业,应提交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资助的企业,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
(七)其他事项
1、同一项目已在区其他部门以相同事由申报扶持资金的,不再按照本办法予以资助。
2、本专项资金资助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申请人到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火炬开发区分局申请资金资助的先后顺序确定资助资格并予以发放专项资金。如本年度200万专项资金已全部发放完毕后仍有企业申请该专项资金资助的,转至下一年度发放。
3、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二及之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标准的单位。
4、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开发区市场监管机构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