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光电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区修订并颁发了《中山火炬开发区光电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火炬党政办〔2019〕18号),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5月4日我区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光电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中开管办〔2017〕71号),执行一年后,上级政策调整,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经济工作发展的新需要,为此我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1、《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
2、《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府办〔2018〕28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提高项目落户资助。将注册资本扶持标准从1%-2%提高至5%-10%。对于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光电产业项目或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光电产业扩产项目,按照项目注册落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10%给予补贴(外币资金按投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最多分两期拨付。项目评价为一类的,按照项目落户后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补贴;评价为二类的按照5%给予补贴。
2、新增对大型外资增资项目资助,对于增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光电产业外资项目,除享受注册资金的奖励外,按照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给予项目成长奖励。项目评价为一类新引进的光电产业项目(含扩产项目),投产后企业自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之日起、扩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时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6%给予奖励,后3年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时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3%给予奖励。
4、完善对光电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检测检验平台的资助。对获得市资助的光电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检测检验平台,按照不高于1:0.5给予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