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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7-30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区颁发了《关于印发<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党政办201945)(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312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7328,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的通知,简称“人才18条”,进一步加大了对人才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此,我区于20179月制定出台了《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中开管办〔201713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自有效期结束,已累计为我区新引进应届毕业生人才1488人发放补贴(其中硕士研究生132人、本科生1356人),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效果显著。该暂行办法有效期已于20181231日结束。为更好地助力发展我区先进装备制造、健康产业和光电等重点产业,帮助我区企事业单位更好地引进和留住人才,我区延续执行了该暂行办法,并于2019312日重新印发,文号为火炬党政办201945号。  

二、办法的基本内容  

(一)总则:说明本办法的制定背景、适用本办法的对象情况说明及本办法所需资金说明。  

1.本办法所指应届毕业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  

2)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当年新引进的应届本科和硕士毕业生,与所在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满3个月,并在中山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3个月,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须于一年内与区内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本办法所需资金说明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由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经区财政部门正式批复后,从当年人才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并由区财政局负责将补贴拨付到申请人的人才专属卡银行账户。  

(二)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1.适用范围及条件:在火炬区工商登记注册,且经营场所在火炬区的独立法人,符合健康医药、智能装备两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配件、包装印刷等四大优势产业集群,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两大产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等火炬区“2421”特色产业体系,以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研发机构,新型孵化器,创客空间,卫生线新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未入编前)列入扶持范围。  

2.补贴标准:  

1)本科:1000/月,共补贴1年,分四期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期;  

2)硕士研究生:1000/月,共补贴1年,分四期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期(在市第七层次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补贴基础上火炬区增加部分);  

应届毕业生每人只享受一次本补贴。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  

     1.每年按季度集中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材料和资格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原件核验,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人所在企业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园区管理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意见,有园区总公司管理的报园区总公司审核,无园区总公司管理的报主管单位审核(如区创新创业中心),无主管单位的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直接申报。  

3.主管单位审核后,申报人所在单位将所有材料一并集中报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审批。  

4.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按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征求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区人社分局等单位意见后,出具审查意见。  

5.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在每期申报月份的下一个月,在火炬区官网对当期通过审查的获得补贴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由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根据公示结果对《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  

7.区财政局安排预算资金,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根据《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按财政计划请款,并执行结算中心报销程序办理拨款手续,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人才专属卡银行账户。  

(四)终止及罚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发放:  

1申请人弄虚作假  

  (2申请人所在单位弄虚作假;  

3)申请人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行政记大过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申请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申请人离开火炬区的;  

6)其他不适于继续发放的情形。  

2.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拟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一经发现造假,取消该单位所有人员享受补贴及未来申报资格,追回所有已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资金,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补贴资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由火炬区组织人事办(人才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