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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8-08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区颁发了《中山火炬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火炬党政办〔20191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11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府办〔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阐述了政策目的和依据,界定了装备制造业的重点扶持领域,设立专项资金3000万元。  

 第二部分为支持对象、范围及标准,明确了资金申报对象、申报条件、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三部分为组织管理及申报,明确了组织管理、申报流程及申报材料。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必须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五部分为附则,主要是政策解释及施行日期说明。  

三、主要鼓励措施  

1、对于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或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扩产项目,按照项目注册落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10%给予补贴(外币资金按投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最多分两期拨付。项目评价为一类的,按照项目落户后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补贴;评价为二类的按照5%给予补贴(见附件456)。  

对于增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高端装备制造外资项目,除享受注册资金的奖励外,在其投产后按照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评价为一类的新引进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含扩产项目)投产后自企业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之日起、扩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时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6%给予奖励,后3年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时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3%给予奖励。如项目在投产5年内被评为总部企业,则自评为总部企业当年起,本项扶持将扣除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3、新引进评价为一、二类的租赁类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含扩产项目)正式投产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从当年开始连续给予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个项目租赁独立厂区(含办公楼)全部物业最高不超过23/平方米·月,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其他厂房(含办公楼)底层不超过20/平方米·月,其余楼层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月,单一项目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4、对新引进的重大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项目评价为一类,且正式投产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的,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利息补贴,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贴息扶持不超过2年。  

 5、对获得市资助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平台,按照不高于10.5给予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6、对获得市首台(套)研发资助及获得市工作母机产品应用推广资助的,给予不高于10.5配套资助,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7、对获得市固定资产投资资助的项目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8、区内企业在区内进行整体搬迁扩产的项目,按新增面积进行扶持。市内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区扩大生产或保留原企业在我区新建项目的,按新项目进行项目评价,除注册资金、规模发展奖励按迁入我区后相对原厂的新增部分给予资助外,其余资助按新引进项目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