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修订并颁发了《中山火炬开发区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火炬党政办〔2019〕25号),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8月25日我区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一年后,上级政策调整,原办法部分条款也已不能满足经济工作发展的新需要,为此我区结合实际情况作进一步修订。
二、政策依据
1、《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
2、《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府办〔2018〕26号);
3、《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府办〔2018〕27号);
4、《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府办〔2018〕28号);
5、《中山市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府办〔2018〕29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支持标准
1、为推动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在预算中每年安排3000万元,主要用于市技术改造投资资助项目的地方配套,具体支持标准如下:对获市技术改造专题支持的项目,参照市扶持方式进行配套支持,项目配套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1。其中,投资总额超亿元的,一般技改项目在技改投资达亿元(以市经信局认定为准)后,累计配套不低于5%,智能化和龙头骨干企业技改项目在技改投资达亿元(以市经信局认定为准)后,累计配套不低于10%。单个项目原则上获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有特别规定或区管委会另行研究决定的除外;对股权投资方式配套的,按照区有关规定执行;对贷款贴息方式配套的,单个项目最多配套贴息3年(期),累计最高贴息1500万元。
2、对于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或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先进制造业扩产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项目注册落户2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5-10%给予一次性补贴或分两期进行补贴(外币资金按投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评价为一类的,按照项目落户后两年内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补贴;评价为二类的按照5%给予补贴。新增对二类项目的扶持。
3、为促进企业成长,对项目评价为一类新引进的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含扩产项目),投产后企业自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之日起、扩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前2年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时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6%给予奖励、后3年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时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3%给予奖励。
4、为充分利用现有物业,对新引进的评价为一、二类租赁类先进制造业项目(含扩产项目),其正式投产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从当年开始连续给予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个项目租赁独立厂区(含办公楼)全部物业最高不超过23元/平方米·月;其他厂房(含办公楼)底层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其余楼层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单一项目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租赁独立厂区的项目每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完善支持范围
1、为促进节能降耗,对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给予配套支持:一是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对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二是“十三五”期间,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对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三是列入省级以上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对获得的市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四是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对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五是纳入省级以上工信部门公布的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对所获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
2、为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得市资助并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检测检验平台,按照不高于1:0.5给予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3、新增对区内企业为主办单位举办的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给予50%的会务费资助,国家级学术研讨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学术研讨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新增对首次上规上限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