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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的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11-19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配合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工作要求,提升我区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对《火炬开发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施方案》(中开管办〔2016〕133号)内容进行修订,现就新修订文件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主要目标和意义

自《方案》实施以来,成功促进我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期间获得市级、省级以及国家级的各类奖项,通过该奖补政策累计发放奖补资金118万元,成功认定为我区区级农业主体4家,培育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企业2家,广东省名牌产品7个,高新技术产品2个,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1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2家,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1家,市级家庭农场1家。因《方案》试行到期,根据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第二项推动农业向更高质量发展,增强社区发展新动能中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实行情况,对《方案》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中府办〔2015〕73号)精神,为继续加快培育发展“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我区(含翠亨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强农、惠农和富农作用,同时配合现阶段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申报“三品一标”产品认证,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努力培育“三品一标”名牌产品,结合两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随着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发展起来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是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动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经营效益;有利于加强对农业调控、改善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二、扶持措施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农业相关的企业类型变得多元化,为完善各农业相关的主体享受对等的政策福利,对扶持措施第三点进行修改,并新增第四、第五点内容:

3.着力培育农业企业向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企业包括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与流通、种子种苗生产经营、农业装备制造、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农业科技推广、休闲农业以及农业园区(生产基地)综合管理的企业。扶持培育农业企业,引导和鼓励他们在提高科技种养程度的同时积极担当规模经营主体;创新技术服务形式,提高自我发展能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做精品产业,发展成为我市龙头企业。

4.做优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发掘扶持产业、效益、技术等带动能力强的小型精品农业企业,提升比较优势和竞争力,培育成为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开展技术改造,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农业品牌;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创造条件上市,增强龙头企业融资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联营合作。

5.发展都市休闲农业。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城市建设和区域特色,发展“休闲农场”、“农家乐”等类型的休闲农业模式;依托农业主导产业,促进休闲农业与文化、教育、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农业附加值空间。

三、扶持政策

对应各类农业相关主体的名称和我市相关文件的内容,对奖补项目进行调整完善,对第二条内容增加了奖补额度的依据,并修改了奖补项目的类别名称等:

2.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区财政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新型主体在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等方面比较出色的给予补助。本办法中申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在我市合法登记注册(或在市农业局备案)的并在我区(含翠亨新区)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开展,参照《中山市扶持培育家庭农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贴标准,对我区获评市级或更高级奖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再奖补,以鼓励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创建名牌产品,推动质量强区工作,补助标准如下:

(1)市级及以上示范性新型主体奖补:

家庭农场:获评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评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获市级示范性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的,我区一次性奖补8万元;获省级或以上示范性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的,我区一次性奖补12万元。

(2)市级及以上涉农试点项目奖补: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或到期复审通过的名牌(农业类)项目,我区一次性奖补5万元。

‚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或经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奖励等市级涉农试点项目(如示范园区、科技园等),我区一次性奖补3万元;获省级涉农试点项目,我区一次性奖补5万元元;获国家级涉农试点项目的,我区一次性奖补8万元。

(3)同一项目获市级、省级或更高奖项,补助金额以最高项目补助为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请我区相同类别的奖补资金。

四、资金管理

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合规,对资金管理内容中完善了申报的条件和不予发放的情况,具体如下:

1.获奖主体提供有效获奖证明(获奖证明有效期为2年,自颁发之日起算),农业服务中心列入次年年度预算,获奖主体于次年获得相应补贴奖励。

2.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奖补资金:申请年度内累计出现2次或以上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情况的,或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申请主体提交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补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