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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6-22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我区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火炬党政办函〔2020〕1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区专利高质量发展,促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及珠三角(中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市监〔2019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25万元;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15万元。同一年度获多项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

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三)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产生银行贷款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的,分别按照市资助标准1:0.5配套。市、区两级对利息的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对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对评估费用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四)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对保费按照市资助标准1:0.5配套。

(五)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对于本应申报扶持而尚未组织申报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应申报扶持而尚未组织申报的项目”是指发生在2018年、2019年两年内因无相关政策而未组织申报扶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