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利用财政资金促进招商选资的通知
我区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利用财政资金促进招商选资的通知》(火炬党政办函〔2020〕22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为激励各类市场主体为我区招商选资发挥作用,经区管委会研究,决定调整利用财政资金促进招商选资工作的开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对于中介机构(含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但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及社会个人除外)成功引荐落户的先进制造业一类项目及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后3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千万元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我区按照其实缴注册资金的1%进行中介奖励。先进制造业二类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金的0.8%进行奖励,单个项目中介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三、修改主要变化
(一)引荐机构在获得“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补贴资金”之后,也可以根据引荐项目在我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评价得分或者服务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申请招商引荐奖励。另外,如引荐项目只符合本通知的申报条件,也可单独申报我区的招商引荐奖励。
(二)先进制造业二类项目纳入奖励范围,奖励范围拓宽后,鼓励引荐机构积极推荐更多优质项目入园。
(三)根据上述规定申报引荐奖励的,引荐机构应在引荐项目签订投资协议时报备区经科局,引荐项目达到上述评价标准后即可申请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