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工作,帮助遭受灾害损失的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尽快恢复生产,简化并规范复产救助资金拨付程序,我局根据《中山市农业巨灾救助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结合实际制定了《火炬开发区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强化对该《办法》的理解,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我区于2008年开始实施对农业灾后复产给予补贴支持,从2013年以来,我区发生农业灾害性天气16次,其中大暴雨9次、台风5次和持续低温2次。合计扶持农业复产救助资金1152142元,复产面积11288亩(次),受惠农户192户(次),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肯定。到2020年3月,按照区党政办《关于清理有效期即将届满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实施的《火炬开发区农业生产灾后复产资金补贴试行办法》必须废止清理。为保障我区农业生产,减少农业灾害损失,现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由我局牵头制定本《办法》。
《办法》于7月初完成初稿,经反复修整,于7月中旬完成征求意见稿。通过政企通发文至各社区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网站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完善的重点
《办法》以帮助遭受灾害损失的农户、生产经营主体尽快恢复生产为原则,而非补偿灾害损失,以种植业受灾面积、养殖业受灾数量为依据,并充分考虑灾害救助可操作性、时效性、公平公正性。重点参考了《中山市农业灾后复产救助办法(试行)》中救灾启动程序复杂、救助范围局限、救助标准核算复杂、救助程序时间长等问题,确保进一步规范区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农业自然灾害损失,保障我区农业生产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保障公平性
《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市政府成立中山市农业灾害复产救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第二章项目管理明确了各成员职责分工,压实责任,保障救助公平性。
(二)明确简化启动程序,突出时效性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农业灾害复产救助启动程序,分为两种情况:“(一)受台风、暴雨、寒冷、雷雨大风等自然灾害影响,市气象局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农业生产遭受巨大损失,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二)受自然灾害达到一定程度,农业生产遭受巨大损失,由领导小组在灾害发生后3天内研究并决定启动农业灾害复产救助机制。”针对灾害发生具有地域性差异的特点,通过两种方式启动程序,能更快速开展救助工作,保障救助时效性,同时提高救助资金的实用性。
(三) 明确并扩大救助范围,保障公平性
《办法》第八条明确农业灾后复产救助对象。市级的救助对象是在中山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而结合我区农业经营规模化耕作少以及零散分布等实际情况,救助对象调整为已注册工商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具体包括已纳入区内统一管理和服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主要包括与小区(股联社)集体签定耕地承包合同的农户、经区或市认定(以书面证明材料为准)的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业服务中心流转地承包户。救助范围增加了花木等其他种植业品种、设施农业等,扩大救助范围,使救助更加公平、全面。救助条件方面,市级的救助条件是单户农作物失收5亩以上,水产养殖受灾10亩以上,种植大棚受损1300平方米以上。由于救助对象的耕作面积普遍较小,为有效促进农业稳步发展,本《办法》对受灾的救助条件调整为单户农户农作物受灾1亩以上,水产养殖受灾3亩以上,种养大棚受损300平方米以上。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如果树、水生作物等受灾后未达到失收但已造成生长滞后或减产的情况也给予救助,《办法》中对受灾救助条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分类。
(四)明确救助标准,注重时效性
《办法》第三章资金管理明确了救助标准、资金发放方式、救助资金的用途以及各级救助资金的分配方式,申请人可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救助。其中救助标准参考市局文件的标准:即粮食作物100元/亩、其他种植品种150元/亩、水产养殖500元/亩;种植大棚完全倒塌8元/平方米、受损的3元/平方米。
(五)规范救助程序,提高时效性
《办法》第五条、第十、十一条细化救助申报程序和材料,明确了救助程序各环节的要求。灾害复产救助程序后,受灾农户向所属社区提出救助申请,农业经营主体和流转地经营户向区农业服务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办法》的申报流程组织实施、严格把关,按流程要求做好资料审核、公示和装订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