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制定《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山发〔2017〕6号)、《中山市工业产品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府办〔2018〕42号)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处字〔2019〕2号)、《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停止201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部分市直部门派出镇区机构名称更改和管理体制调整的通知》(中山编委〔2019〕29号)等要求,及企业自行注册国内注册商标的规费调整的原因,为贯彻落实新政策、新要求,我分局对原《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火炬党政办〔2018〕51号)进行了修订。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处字〔2019〕2号)
(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停止201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三)《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山发〔2017〕6号)
(四)《中山市工业产品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府办〔2018〕42号)
(五)《关于部分市直部门派出镇区机构名称更改和管理体制调整的通知》(中山编委〔2019〕29号)
(六)《中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七)《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三、文件基本内容
本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项资金总额
《办法》第二条规定,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设立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
(二)资助对象:
《办法》第三条规定,资助对象为在我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资助范围和条件
《办法》第四条规定,专项资金主要对以下项目进行资助:
1、企业注册国内和海外商标。
2、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中山市政府质量奖。
3、企业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企业协助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
(四)资助内容及标准: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资助标准如下:
1、企业注册一个国内商标资助500元、一家企业一年最高资助五个(含五个)国内商标注册,企业注册一个海外商标资助5000元,一家企业一年最高资助五个(含五个)海外商标注册,且对续展、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2、获得中国质量奖(含获得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资助80万元。
3、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0万元。
4、获得中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
5、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协助制定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6、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5万元;协助制定的,一次性资助8万元。
7、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协助制定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8、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协助制定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
9、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项目,按其最高奖励金额资助,不重复资助。对已获得荣誉称号再获上一级相同荣誉称号的企业,实行不超过级差奖励。
(五)资助申报流程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负责资助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单位对上一年度完成的《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助项目提出资助申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向区管委会推荐,经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资助计划,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在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范围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拨款手续。
(六)申请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项目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中山火炬开发区质量管理品牌发展和标准培育专项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对应申报资助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事项
1、同一项目已在区其他部门以相同事由申报扶持资金的,不再按照本办法予以资助。
2、本专项资金资助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申请人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火炬开发区分局申请资金资助的先后顺序确定资助资格并予以发放专项资金。如本年度200万专项资金已全部发放完毕后,对于申报时间截止前已经申报但未享受资助的企业,资助资金转至下一年度发放。
3、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二及之后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标准的单位。标准的制定包括新标准的制定和旧标准的修订。
4、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