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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0-28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我区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2020〕 11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0月15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为积极应对新的外贸形势,推动开发区外贸发展,根据《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贸易项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开发区且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资金支持的一般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最高不超20%的资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省、市、区补贴合计不超企业的实缴保费为原则。

  (三)对获得市开拓国际市场事项资金支持的参展企业,支持争取上级扶持。

  (四)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支持的其他促进外贸发展项目。

  三、 资金申报程序

  (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通过区政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每年的申报时间、支持时间和申报材料等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开发区经济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管理系统(http://125.91.112.10:9000)进行申报并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指南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相关合规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区经科局统一受理申报材料,核查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四)区经科局根据审核意见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通过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区经科局提出复核申请,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区经科局重新审核;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支持项目名单经公示并经区管委会批复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