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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创业孵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2-05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创业孵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创业孵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区出台了《中山火炬开发区创新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技术创新,缓解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资金短缺问题,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

  二、政策体系结构

  《办法》共十七条,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政策目的和依据、资金的来源、资金的支持范围、资金管理单位和资金监管原则;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资金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支持项目的条件;第七条至十四条明确了资金的申请方式、评审流程、资助标准、拨付方式、实施周期、项目变更、绩效评估;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办法的解释单位和执行期限。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项目申报对象及申报条件

  1、规定资金无偿资助中山火炬高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在孵企业的特定高新技术项目。

  2、规定申请资金资助的企业和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申报条件。

  3、规定企业在孵期内均可提出申请,且在孵期间只能申报一个在研项目。

  (二)明确项目申报程序及评审方式

  1、规定申请企业需向区创新创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规定对初审合格的项目需进行专家评审,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明确资助标准及拨付方式

  1、规定资金的资助标准经项目的综合评分、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给予20-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规定项目承担单位需在资金监管银行设立专项资金专户,资金采取专户专账管理。

  (四)明确项目绩效评估及监管形式

  1、规定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并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并提交有关材料,未通过评估的项目将不再拨付资金余额部分,未使用完毕的创业孵化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收回。

  2、规定对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业孵化资金的申请企业,应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且五年内该企业不予纳入区科技项目资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