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及“瞪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及“瞪羚”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我区出台了《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及“瞪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2021〕20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中山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府办〔2018〕26号)、《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中府办〔2018〕2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创新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
二、政策体系结构
《办法》共十七条,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政策目的和依据、资金的来源、资金的支持范围、资金管理单位和资金监管原则;第六条至第八条明确了资金申报单位的认定标准、有效期;第九条至第十条明确了资金的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通知发布时间、申报方式、提交资料要求、评审流程;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和执行期限。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报条件
1、规定领军企业为在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的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公司主营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且在国家级研发平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中国驰名商标、参与一项以上国际标准制定或主导一项以上国家标准制定、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
2、规定“瞪羚”企业要在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经营达到一定年限,且销售收入和复合增长率达到一定水平;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一定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企业研发达到一定水平。
(二)明确资助方式及标准
1、规定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对当年新认定的领军和“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经区管委会认定的领军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情况奖励300万元至1500万元。
3、对经区管委会认定的“瞪羚”企业,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及近二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情况奖励20万元至80万元。
(三)明确申报流程及材料
1、规定每年8月前发布申报通知。
2、规定资金申报单位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3、规定对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对审查通过的企业报送给区管委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