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我区颁布了《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开管〔2021〕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紧抓“双区驱动”发展机遇,加快珠三角(中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利用科技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创新资源,建设高水平创新中心,面向我区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和重大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区设立了中山火炬现代产业工程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暂行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二、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六章,共二十七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创新中心支持方向、条件及标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条件及标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以及附则。
(一)总则。《暂行办法》阐述了制定政策的目的和依据,创新中心和专项资金的定义及专项资金的用途。
(二)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所涉及各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三)创新中心支持方向、条件及标准。《暂行办法》明确了创新中心的类型、对应职能及认定条件、扶持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条件及标准。《暂行办法》明确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助的资助条件、扶持标准及资金拨付方式。
(五)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明确了创新中心认定程序、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拨付后的合同管理、进度管理、中期检查、验收管理的方式和要求。
(六)附则。《暂行办法》明确了政策解释主体、施行日期。
三、文件重点详解
(一)创新中心分为区内创新中心和区外创新中心两类。
区内创新中心主要由区内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共建,主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检验检测、创业孵化、人才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
区外创新中心主要依托国内首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中国科学院直属单位、企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区外科研机构建设,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提供关键领域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
(二)创新中心建设资助采取 “事前资助、分期拨付、滚动支持”方式。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创新中心建设单位每年需要提交进度报告。研究院根据立项合同书中约定的经济、技术、服务等指标组织专家对创新中心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以及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资金调整为分三期拨付:认定后拨付合同资金总额的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合同资金总额的40%,建设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10%的资金。
(三)创新中心建设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区内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对通过认定的区内创新中心,按照不超过创新中心自筹资金投入的50%给予支持,单个创新中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采取事前资助。
区外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对通过认定的区外创新中心,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采取事前资助。
(四)创新中心建设资助采取专户专账管理。选定专项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监管银行开设专项资金监管专户,专项资金监管银行根据申报书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五)支持区内企业购买科研成果、技术服务。
对我区企业购买世界前100强大学、国内首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中国科学院直属单位、落户在我区的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技术服务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采取事后资助,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